刑事案件分析方法第一节 刑事诉讼概述
掌握: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一、刑事诉讼的概念
刑事诉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
广义: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各个诉讼阶段;
狭义:仅仅指起诉至审判期间的诉讼程序,即审判阶段。
二、刑事诉讼的特征
1、刑事诉讼是国家机关行使刑罚权的活动。
2、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力形式具有主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的特点。
3、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采用诉讼的方式进行的活动。
4、刑事诉讼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二节 刑事案件的特征(p181)
掌握:刑事案件的特征
刑事案件的特征:
1、适用的法律具有特定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2、分析主体的多元化: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审判机关)、辩护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
3、诉讼焦点明确: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三节 刑事诉讼职能
一、控诉职能
控诉职能是指向法院揭露、证实犯罪并要求法院对被告人确定刑罚的职能。
控诉职能的实现: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的控诉职能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公安机关通过侦查为检察院履行控诉职能提供必要的准备,但侦查本身不是一种可以独立于控诉职能而存在的职能;公诉案件被害人作为当事人对检察院控诉职能的执行也有一定的辅助作用。
执行控诉职能的主体:国家专门机关;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或者法定代理人
二、辩护职能
辩护职能是指针对犯罪嫌疑或指控进行反驳,说明犯罪嫌疑或指控不存在、不成立要求宣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罚处罚的职能。
辩护职能的实现:是通过诉讼主体行使辩护权的方式实现。
执行辩护职能的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律师)对辩护职能实现的重要性
三、审判职能
审判职能是指通过审理确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和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的职能。
审判职能由法院承担,法院是世界各国公认的行使审判权的唯一主体。
四、诉讼职能的相互关系
诉讼职能之间不是随意地、杂乱无章地组合在一起,而是根据为实现一定诉讼目的的诉讼结构的整体需要来安排和组织的
1、控诉职能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者
2、辩护职能是对控诉职能的制约和促进
3、审判职能是建立在控诉职能和辩护职能的基础上,是控辩两种只能在维护各自利益、完成各自刑事诉讼目标的基础上,获得统一,从而使社会利益的冲突通过诉讼的方式得以解决。第四节 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与结束
(此节内容与学习过的诉讼原理和诉讼实务的内容重合,不再累述)
第五节 刑事案件分析目的(自学、了解)
第六节 刑事案件分析的原则
要求:掌握刑事案件分析的原则
一、原则概述
二、罪刑法定原则
简单概括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三、司法职权原则
职权原则就是追究犯罪、惩罚犯罪的权力由国家专门机关专属行使的原则。
具体内容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3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有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四层含义:
1、法律的特别规定以外,只有公、检、法三机关有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2、公、检、法三机关分别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不受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一致的约束,任何公民个人和有关机关、团体及企事业都无权拒绝。
3、公、检、法三机关职能分别行使各自的职权,不能混淆和相互取代。
4、公、检、法三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职权,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理论基础:国家权力在刑事诉讼中的主导地位和作用,权力合理分工,建立彼此之间的制约关系。
四、公诉为主、自诉为辅原则
区分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为主、自诉为辅
五、证明责任分配原则
在刑事诉讼中,由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辩护方,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六、疑难案件的处理原则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这个基本原理,在案件事实真为不明的情况下,应当作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解释,即:疑罪从无
七、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
在诉讼活动中,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需要切实做到以下两点:
(一)司法人员应当告知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二)司法机关应当为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权利提供必要的方便、设施和条件
八、辩护原则
(一)辩护原则的含义
辩护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从事实上和法律上反驳指控,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辩护原则是指在法律上确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体现和保障这一权利的诉讼原则。
(二)辩护原则的基本要求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享有辩解和自我辩护的权利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
3、国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充分行使
九、罪从判定
其实质是“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这是部分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容
无罪推定的含义
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没有经过法定司法程序最终却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把它看作是无罪的人。
最早比较完整阐述无罪推定思想的,是意大利的启蒙法学家切萨雷·贝卡利亚
“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侵犯了给与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内容:
1、控告方负举证责任。而且必须达到非常高(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2、被告人成为诉讼主体,被告有沉默权。享有国家和社会对其保护的权利,与控方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
3、“罪疑从无”。
4、严禁刑讯逼供。
第八章 刑事案件常规分析思路
第一节 罪与非罪的分析思路
一、罪与非罪的概念
二、分析时应注意的问题
1、掌握犯罪的概念和特征、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任何犯罪必须完全具备以上三个特征,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上述三个特征,则不能认定为犯罪。
2、必须对照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罪名、罪状。
3、正确理解犯罪行为和违法行为之间的界限,区分罪与非罪
违法行为的外延要大于犯罪行为的外延,犯罪行为肯定是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不一定是犯罪行为,违法行为只有达到触犯刑法的程度才是犯罪行为。
第二节 对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的分析思路(自学、了解)
第三节 对案件情节的分析思路
一、案件情节的概念及分类
(一)犯罪构成要件情节
“情节严重”
(二)犯罪情节
1、犯罪动机
2、犯罪手段
3、犯罪当时的环境和条件
4、犯罪的时间、地点
5、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
6、犯罪对象的情况
(三)量刑情节
区分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掌握哪些是法定量刑情节,哪些是酌定量刑情节。
二、对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免刑情节的分析
(一)法定从轻、减轻、免刑情节
掌握法定从轻、减轻、免刑情节有哪些?
(二)从酌定从轻、减轻、免刑情节
虽然法律没有强行规定酌定情节必须从轻、减轻、免除刑罚,但在案件分析的过程中,特别是作为辩护方,可以以此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酌定从轻、减轻、免刑情节主要有以下一些情节:
1、犯罪动机
2、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
3、犯罪人的一贯表现
4、犯罪后的态度
5、有没有立功表现
6、犯罪情节轻微
三、分析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应当”与“可以”
第四节 对犯罪构成的分析思路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刑法学学习过的内容,不再累述)
二、分析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认真弄清犯罪客体
弄清犯罪客体,能够帮助正确的认定罪名。我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十章,就是以犯罪客体为基础对罪名进行的类化
(二)分清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以及由行为所产生的后果。
(三)查清犯罪主体
1、分清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
2、自然人犯罪中,要注意行为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从而判定其能否成为刑法意义上的犯罪主体
3、自然人犯罪主体可以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
(四)正确判定犯罪的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故意还是过失,这对罪名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第五节 犯罪行为与结果分析思路
一、犯罪行为与结果概念及分析价值
(见教材内容)
二、分析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对犯罪行为的分析
犯罪行为包括:1、实行行为;2、非实行行为,如:教唆犯
(二)对犯罪结果的分析
(见教材p215中的5点)
(三)对因果关系的分析
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第六节 犯罪时间、地点分析思路
第七节 犯罪方法(手段)、工具分析思路
(自学、了解)
第八节 刑事责任年龄分析思路
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
(刑法学学习过的内容,不再累述)
二、对刑事责任年龄内容的分析
(一)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1、无刑事责任能力
不满14周岁
2、相对刑事责任能力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该年龄段只对刑法明确规定的8种罪承担刑事责任
3、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16周岁,但是,法律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且未满18周岁不能判处死刑。
第九节 刑事责任能力分析思路
一、刑事责任能力概念
二、刑事责任能力分类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3、无刑事责任能力
三、分析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对精神病人的分析
注意精神病人实施犯罪是否处于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
(二)对智障人的分析
根据其智力障碍的程度,判断期的刑事责任能力状况
(三)对聋哑人、盲人的分析
聋哑人、盲人犯罪原则上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醉酒人
我国刑法把醉酒人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第十节 犯罪特殊主体的分析思路
犯罪特殊主体的概念
犯罪特殊主体,是指我国刑法分则规定某些犯罪除需要具备犯罪一般主体的条件之外,还要求具备特定的身份等条件。
二、我国法律规定的几种特殊犯罪主体
1、担任特定职务的主体
2、从事特定职业的主体
3、具有特定法律地位或负有特定法律义务的主体
4、具有某种特殊地位或状态的主体
5、具有某种身份,才属于从重处罚的主体
三、分析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不具有特定职务的人,不构成特定职务的犯罪主体
如:贪污犯的主体
(二)不从事特定职业的人,不构成特定职业的犯罪主体
如:重大医疗事故罪
第十一节 主观犯意的分析思路
一、故意、过失犯罪与意外事件的概念及分析价值
P223-224
二、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与意外事件的特征分析(p224)
(一)故意犯罪的特征
(二)过失犯罪的特征
(三)意外事件的特征
(四)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意外事件的区别
三、分析时注意的问题
(一)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二)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的区别
认识因素
意志因素
(三)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过失之间的区别
主要区别点在于认识因素方面:意外事件中行为人对损害结果不可预见,而后者是可以预见却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
第十二节 犯罪目的和动机分析思路
(自学、了解)
第十四节 正当防卫的分析思路
一、正当防卫的概述
(刑法学内容,不再累述)
二、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五个方面)
1、防卫起因
2、防卫对象
3、防卫时间
4、防卫对象
5、防卫限度
五个条件共同满足才构成正当防卫
三、近似正当防卫的行为分析
(一)防卫过当
不符合防卫限度条件
(二)假想防卫
不符合防卫起因条件,不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三)防卫不适时
不符合防卫时间条件,是侵害没有发生或者侵害已经停止后实施的行为。
(四)防卫挑拨
其实质是犯罪,是为了侵害他人,故意挑逗、寻衅,从而激怒对方,引诱其向自己实施侵害。
(五)互相斗殴
又称为互殴,双方都属于不法侵害行为,而不是正当防卫。
(六)执行职务的正当行为
第十五节 紧急避险分析思路
(自学,与正当防卫的分析思路有共同之处)
第十六节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分析思路
分析前提:只有故意犯罪中才存在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问题
一、犯罪预备分析
(一)犯罪预备的概念
(二)正确分析认定犯罪预备
1、分清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
2、分清犯罪预备和犯意表示
二、犯罪未遂分析
(一)犯罪未遂的概念
犯罪未遂的构成条件:
1、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2、犯罪没有得逞
3、犯罪没有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二)分清犯罪未遂的种类
1、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2、能犯的未遂和不能犯的未遂
三、犯罪中止分析思路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
普通犯罪中止的构成条件
1、及时性
2、自动性
3、彻底性
(二)特殊犯罪中止
(三)对中止犯的量刑
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应当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七节 共同犯罪的分析思路
一、共同犯罪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注意:只有在故意犯罪中才存在共同犯罪
二、分析共同犯罪的形式
(一)共同犯罪的类型(p246-247)
(二)分析时应注意的问题
犯罪集团与一般共同犯罪的区别
三、主犯、从犯、协从犯、教唆犯
注意量刑上的区别
第九章 刑事指控分析思路
第一节 控诉职能概述
(前面已有介绍,不做累述)
第二节 刑事指控的种类及特征
一、刑事指控
(p251)
二、刑事指控的种类
公诉
自诉
三、刑事指控的特点
四、刑事指控的意义(了解)
五、公诉的特点
六、自诉的特点
掌握提起自诉的条件和自诉案件的范围
第三节 刑事指控分析思路
一、事实审查分析
1、事实总体审查
2、事实要素审查
二、证据审查
(一)质的审查
从证据的构成要件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1、客观性
2、合法性
3、关联性
(二)量的审查
三、法律审查
第十章 刑事辩护分析基本方法
第一节 概述
辩护职能是指针对犯罪嫌疑或指控进行反驳,说明犯罪嫌疑或指控不存在、不成立要求宣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刑罚处罚的职能。
其产生和发展是多种价值理念结合起来,相互作用、相互补充的结果:人权、民主思想,程序公正观念、无罪推定原则、律师制度的蓬勃发展等等。
辩护职能的实现:是通过诉讼主体行使辩护权的方式实现。辩护是一种权利,(比较;控诉和审判是一种职权。)而非一种义务,可以以任何合法方式行使,也可以自由放弃。所以,辩护职能的实现与否,主要取决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作的决定,但是诉讼程序的民主化程度以及国家法律援助制度是否完善也对辩护职能的实现产生影响。
第二节 刑事辩护分析基本方法
一、概念反驳法(p260-)
教材p260
二、直接反驳法
三、避虚就实法
四、扩大显微法
洞察对方命题中的荒谬点,扩大其范围,加深其程度,强调其性质,引申推演而使其荒谬之处暴露无遗。
五、以类相比法
六、仿照反驳法
七、因果互证法
八、示假隐真法
九、直言反驳法
十、假言反驳法
十一、归纳反驳法
十二、二难反驳法
十三、反驳论题法
十四、反驳论据法
十五、反驳论证法
(以上方法,我们在前面已经做过介绍,不再累述,请大家注意与刑事案件辩护相结合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