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同志,你这个问题有点矛盾啊.
首先你的研发费用如果300万确认了无形资产,那按照10年摊销是没有问题的.没有任何纳税差异.
另外,200万确认了费用,这部分是可以按照150%即200*150%=300万去抵扣的(关于抵扣对企业的要求,和上年费用的要求,自己去看看税法,在此省略200字).而且此抵扣在你的管理费用之内的,就07年抵扣;之外的就以后年度抵扣.
实在不明白就问税务局吧.
不用担心问出事情来,反正你这个抵扣的东西,税务局是要检查和审批的,因此多问问也没什么.
你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无形资产扣除按450万元10年摊销来计算就可以了,不需要做账务处理,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与已经预缴的所得税比较,多退少补就可以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根据上述规定 ,可以分两个步骤处理:
1、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计算:200+100=300万元
账面处理:按照200万元直接列支为当期费用
税务处理:年度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调减100万元。
2、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计算:300+150=450万元,
每月差异 150÷10÷12=1.25万元
账面处理:无形资产按照300万元原值分10年摊销。
税务处理:每月申报时做纳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调减1.25万元。
原则:账面处理按会计制度,纳税申报按税法,此处理无需调账。
补充:你错的是把账面处理和税务处理搞混了,应分开来处理,做帐时按会计制度,不用想差异;报税时按税法,算好差异额再做纳税调整。只要你计提税金时按照税法计提就是了,或者根本不计提税金,到缴税时才直接列支。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研究开发支出为500-300=200万元;已经形成无形资产的总支出,即无形资产原值300万元。上述两项支出均可按入损益的150%加计扣除抵税。
其中:当期费用化部分实际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200*150%=300万元,即当期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
当期资本化实际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因12月份入账,实际摊销1个月)=300/10/12*150%=3.75万元,即当期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25万元=3.75万元-(300/10/12)万元。
两项调减金额合计201.25万元=200万元+1.25万元。均属于永久性差异。不存在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时间性差异问题。不涉及调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