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年假的工作期限是如何界定的?

2025-01-21 02: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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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休年假的工作年限按不同工作单位累计工作年限计算。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年限满1年的,从第二年起享有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国务院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回答2:

  深圳特区企业职工休假规定
  颁发机构:博锐管理在线 适用地区:
  一、周休息日

  期限:

  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周休息日安排加班的、应给予补休,如不能补休则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依据:

  1、《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146号令):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二、全民节日

  期限: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4、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依据:

  《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270号令):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三、婚假

  期限:

  1、正常婚假为3天;

  2、晚婚婚假为13天。

  依据:

  1、《关于试行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在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几项规定的通知》(劳动部1959年6月):为了照顾我国旧有习惯,不论工人职员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

  2、《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深圳人民政府第26号令):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实行晚婚的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员工(含劳务工,下同),增加婚假10日。

  四、产假

  期限:

  1、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2、女职工晚育产假为105天;

  3、产妇在子女出生后3个月办理《独生子女证》的,产假为125天;

  4、女职工晚育并在子女出生后3个月办理《独生子女证》的,产假为140天;

  5、女职工生育,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

  依据:

  1、《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9号令):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2、《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深圳人民政府第26号令):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1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日;产妇在子女出生后3个月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日产假;

  3《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

  五、丧假

  期限:

  丧假为3天;

  依据:

  1、《关于试行企业单位工人职员在加班加点、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间工资待遇几项规定的通知》(劳动部1959年6月):为了照顾我国旧有习惯,不论工人职员请婚丧假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

  2、《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

  六、带薪年假

  期限:

  1、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

  2、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

  3、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

  4、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2、《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休假时间按本企业工龄计算: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国发电[1991]2号):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要根据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两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