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公司承认是提前结束试用期,双方对此无争议,则按照实际履行确定试用期。如果公司否认,员工无法举证,则按照合同约定确定试用期。辞退的原因决定是否应当支付补偿。公司无故违法解除的,可要求支付赔偿金,即双倍补偿金。员工违纪,无补偿。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
2、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关系,并已经办妥了离职手续,则发生伤害事故不算做工伤。只能申请交通事故赔偿,向责任方要求赔偿。
3、应当支付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合同到期终止,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该员工合同到期当日,公司主体仍然确立。
4、劳动合同签订三个月内未履行,可视为自然终止该劳动合同。双方未履行的期限未到,应当支付相关赔偿。
1、公司安排提前转正,即为公司的正式员工,这个没有可争议的。关于补偿金的问题,劳动合同法都有详细的说明
2、工资结算为离职手续的一部分,工资没有结算完毕,怎么能称为办好离职手续?这里的结算你要分析现实情况,如果仅仅是领取得话,跟公司没有关系,如果是办理结算,属于工伤。
3、需要支付补偿。日期是同一天,但是事情你可以看成两件。合同到期,除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是都要支付劳动补偿金的;企业解散,也是要支付员工补偿金的。这种情况下,重点要考虑企业解散的因素。4、与A签订劳动合同,A即为你公司员工,且A还没有上班即要解除合同,不存在A的个人因素,企业要给与补偿。至于A要一个月后到岗,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肯定已经明确,不能作为理由。
1、劳动合同法只规定试用期不超过多少月,那么公司安排提前转正,是符合法律的,法律也就是默认了员工转正的事实,所以公司这时候解雇要付补偿金的。具体情形,请参看劳动合同法;
2、离职手续办结,员工跟公司就没关系了,但是如果是来办手续的路上出事故就算工伤了;
3、不要支付,合同到期,且公司没有续签条件;
4、与A签订的是“用工”合同还是“用人”合同?用工是劳务外包,我估计你表达的是用人。在这种情况下,已经与A签订劳动合同的,又解雇,有没有明确考核不合格等理由,要赔偿
提前转正与按期转正是一样看待的,只是时间上的变化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