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行简易征收的固定资产不可以抵扣进项税。二、下列按简易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按简易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按照《试点实施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营改增后,如果企业全部项目都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在此期间购置的固定资产、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将无法进行进项税额抵扣。这是因为,在此期间,这属于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形。那么,如果以后企业出现了一般计税项目,而之前购置的(不含2016年5月1日之之前),则属于“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按照《试点实施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上述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