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和不能排除的起火原因。
就是说,即使原因不明,消防部门也得认定火灾的起火部位和起火点和能排除和不能排除的火灾原因。如果火灾是从肇事方那里起火的,对方还是要承担民事责任的。
根据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009年后没有《火灾责任认定书》了。可以提起重新认定
如果有证据可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