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书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具有法律效力,但对小孩抚养权的约定则不具有法律效力。理由如下:
一、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保证书是一方真实的意思表示;
2、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二、关于保证书中关于财产条款的约定,《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权属进行约定,但是其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看来,当事人一方在保证书中约定有“净身出户”的条款也并非全都为法律所禁止。
如果保证书是经过考虑后同意签署的,是真实意思表示,且对财产的归属有明确的约定,没有违反公序良俗,那该条款就可视为夫妻双方对其所属财产的约定。因此,这部分关于离婚财产处分的承诺,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在离婚诉讼中应当予以认定。
但是,若书写该财产处分条款的当事人有证据证实其在做出该意思表示时有被胁迫等情形,依据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及公平原则,该条款亦属可撤销情形。
三、保证书中“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承诺条款,是否合法有效,受到法律保护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婚姻关系具有人身关系,不同于仅限于调整财产关系的《合同法》所说的合同关系。放弃抚养权的承诺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因为《婚姻法》并未赋予婚姻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之外的其他阶段可以对离婚后子女抚养权进行协商或作出单方承诺的权利。
扩展资料:
在婚姻纠纷的审判实践中,经常会看到有的当事人拿着对方写的保证书,作为对方存在过错、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的证据。那么,到底怎样的保证书才是合法有效的呢?近日,西固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法官解析说明保证书的法律效力。
原告汪某称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生活,双方无婚生子女,也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朱某应诉后,向法官讲述了汪某婚内出轨的情节。朱某说:发现对方出轨后,汪某曾多次保证以后再也不会,并写了保证书,内容为“若汪某婚内再出轨就赔偿朱某2万元,并打断其一条腿”云云。可保证书写了之后,汪某再次出轨。
在这场离婚官司中,朱某认为:汪某既然写了婚内保证书,就应该按照保证书的内容履行义务。同时,朱某还向法庭提交了汪某向其母亲高某借款10000元的借条,称只要汪某按照保证书内容兑现承诺,履行义务,并偿还高某1万元,自己就同意离婚。
针对以上说法,汪某辩称自己从未出过轨,保证书是在朱某的母亲威胁下写的,保证书中“打断一条腿”的内容也是违法的,汪某认为自己写下的保证书是无效的。
西固区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原告汪某承认了出轨的事实,并表示愿意向被告朱某支付赔偿款,也愿意偿还朱某母亲的借款。汪某、朱某二人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原告汪某向被告朱某给付补偿款共计2.6万元。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婚内保证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婚姻纠纷“保证书”满足三个条件才有法律效力
如果丈夫出具的保证书所约定的内容并未超出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亦不违反强制法的规定,则属于该丈夫本人真实意愿表示,不存在受女方胁迫的情形,可以认定为离婚财产分割的依据,且附条件而生效。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夫妻可以对双方婚内财产或婚前财产的归属方式进行约定。因此,婚姻保证书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是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保证书是出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2、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保证书中关于出具人存在过错行为的记载,可以作为主张感情破裂和对方存在过错的直接证据,在离婚诉讼中具有重要的证明效力。
扩展资料
以下是无效的保证书: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参考资料:人民网-婚姻纠纷“保证书”满足三个条件才有法律效力
以重婚、出轨、家暴等为条件,以财产权利为处置对象的保证书,在判决离婚时一般应认定有效。
1、如果丈夫出具的保证书所约定的内容并未超出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亦不违反强制法的规定,则属于该丈夫本人真实意愿表示,不存在受女方胁迫的情形,可以认定为财产分割的依据,且附条件而生效。
2、对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婚姻关系具有人身关系,不同于仅限于调整财产关系的《合同法》所说的合同关系。对离婚后子女抚养权进行协商或作出单方承诺的权利,就像虽然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
但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在离婚诉讼中该协议依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一样。但是,该保证书关于过错方所犯过错的记载,和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承诺,可以作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决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重要参考因素。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扩展资料:
以下情形写的婚姻保证书,一般认为其不具拘束力:
1、保证书系出具人在被胁迫下(如在酒店被亲友团捉奸)签署,且出具人及时向法院提出了撤销请求,此时保证书会因被撤销而失效;
2、保证书有关抚养权归属的内容无效,法院仍将以有利孩子成长为原则处理;
3、保证书剥夺人身权利的内容无效,比如以一方提出离婚、与异性通话或交往为成就条件,或保证离婚后不再婚等均属无效。
4、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5、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7、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婚姻法
婚内丈夫出轨后的保证书应当有法律效力,不过就看保证书的具体内容了,如果保证书的内容违法就没有法律效力了,也就不会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