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考量你家小孩、同学、学校各自的过错程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因此,如果学校能证明其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那么学校便不承担责任。如果你能证明同学是故意绊倒你家小孩的,那么你可以要求同学家长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同学并不是故意的,那么你家小孩与其同学均存在过错,你们双方家长均承担责任,你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其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