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原则上,一切证据均应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即使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也是如此。但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B 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可以作为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这一规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1条中规定的。行政诉讼的标的是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即法院审查的是被告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根据的规范性文件和遵循的程序,如果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是经过复议的,而复议机关是可以依据职权进行调查的,尽管复议机关所收集的证据可能证明行政行为符合客观事实,但由于这些证据已经不是被告实施行政行为时所获取和依据的证据,被告在程序上已经违法,所以,复议机关收集的证据是不能作为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的,尽管这些证据是真实的和客观的。
C 人民法院有权调取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做了如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D 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证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的,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的证据:
1、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
2、原告或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证据的。
选择C D
首先正告打算举报我的人,看一看法律条文是不是发生了变化,原回答者引用的法律条文顺序都对不上。
本回答中只是在参加高质问答进级。
法律是动态的,是在发展中的,没有一成不变的法律。并且本回答附了更多更完善的法律条文,用了一天的时间参考多种理论和法律条文。
随着《行政诉讼法》2014年的修正(2015年5月1日施行),该问题解答的法律依据发生了部分变化:
A、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解答:该选项错误。说法过于绝对。原则上”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见下一选项解答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原文。但是并非所有的可以作为裁判根据的证据都需要在法庭上质证。
1、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未要求质证)。
2、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未要求质证)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第三十七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
B、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可以作为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解答:该选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
法理:行政机关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就应该已经有了事实和证据,事后补充说明具体行政行为做出时,并没有相关证据或证据不充分。
C、人民法院有权调取证据
解答:该选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D 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证据
解答:该选项正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