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很好,我以前也遇到过,但那时物权法还没有出台。根据担保法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的原则,银行(债权人)的抵押权应该优先于甲的物权,所以银行丙仍对该房屋还有优先受偿权。现在物权法出台了,肯定加大了对物权的保障力度,再加上担保法本身就有很多漏洞,保险起见,建议你请教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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