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A公司不能以此批钢材没有所有权作为合同无效的理由。
相关法条: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和嫌含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者敏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唤笑、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所以,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无效要件。A公司的主张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1.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从本案的各项事实来看,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况,也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可撤销的情况。
3.A公司确实没有所有权,同时应该说其欠缺钢材买卖的经营资格,但是没有处分权或者并超出经营范围签订的袭咐合同,法院并不因此认定其为无效,可以参照合同法和合同法解释一。
4.相对于C公司而卖禅唯言,B属于善意取得,我国法律保护善意取得,具体的可以参照民法通则和物权法等规定。
5.综上所述,AB公司之间的合同有效中培,并且已经履行完毕,同时如果C公司主张所有权,B公司可以以善意取得进行抗辩。
6.因此,A公司不能以合同无效为由主张返还,A公司要承担C公司的损失。
如果对方不愿意就不能吧,这是完全是由A的重大过失造成的,B是善意取得,A就无权要回。
这个问题属于典型的善意取得啊。所以A无权主张合同无效的。B已经取得钢材的所有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