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察长职务是属于国家级副职级别。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是副国级级别。其职责是:
1、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3、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4、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
5、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
6、负责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工作;
7、提出全国检察机关体制改革规划的意见;
8、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细则和规定。
检察官职务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