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你说的应该是追认权: 一,追认权即是本人通过特定的法律行为,使无权中国人、无处分权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行为成为有效法律行为的权利。 二,从性质上说,追认权是一种形成权,追认行为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对效力待定行为的承认或拒绝均取决于本人单方意志,无需征得行为人或第三人的同意。 三,从法律后果上说,追认权的行使结果是使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变成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本人的追认具有溯及力,一经追认,其效力待定的行为自始有效,使未经授权的效力待定行为与效力确定行为具有相同的法律后果。从而使本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追认权主要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形: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超出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其监护人有权对其行为追认; 二、中国人越权中国、无权中国的,被中国人有权追认。 这些人所为的民事行为的效力,既非有效亦非无效,而是属于“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所谓效力待定,就是指该民事行为究竟有效还是无效,要看追认权人的意思表示。 追认所发生的法律效力,就是使“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发生效力;而追认权人除了追认之外,也可以否认,否认就是使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