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这就是刑法学界所说的转化型抢劫罪。
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需要满足几个条件:
第一个条件是前提性条件,要求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这三种行为,至于行为人实施的盗窃、诈骗、抢夺这三种行为本身是否构成犯罪,尽管学术界有争议,但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掌握的认定标准并没有拘泥于涉案的财物是否达到本地掌握的“较大”标准,也就是说,不能也数额是否达到“较大”而一锤定音。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伤以上或情节严重的,可以抢劫定罪处罚,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第二个条件是客观性条件,要求行为人必须在客观上有“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行为方式是“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行为指向的对象是阻碍其窝藏赃物、毁灭罪证或者试图抓捕的公安人员或试图扭送其去司法机关的人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没有伤害的故意,只是为了摆脱对方成功逃脱的推搡行为,一般不应认为为故意使用暴力。特定情形下,比如在悬崖边上不计后果的推搡对方,可以认定为使用暴力。
第三个条件是主观性条件,“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所谓窝藏赃物,是指已经到手的赃物不被追回;所谓抗拒抓捕是指抗拒公安机关的缉拿或任何公民的扭送;所谓毁灭罪证是指试图消灭遗留在现场的痕迹、罪证。
第四个条件是时空性条件,要求“当场”实施,所谓当场不能机械地理解为仅仅就是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应该也包括行为人实施这些行为之后被及时发现、追赶的过程。这里的“当场”,具备时间和空间两个元素,行为人实施完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以后,再行返回作案现场毁灭罪证或被受害人认出后实施的“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行为,不应被认定为“当场”。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客体仅仅是财产权,法律之所以将特定情形下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转化为抢劫罪,就是因为抢劫罪的犯罪客体不单单是财产权,还包括人身权,这样规定,就是试图发挥刑罚的一般预防的作用,尽可能最大程度地节制犯罪嫌疑人的暴力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