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暂不作调整
包括以下对象: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城镇“低保户家庭”和“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二)政策调整情况
1、取消审批时间限制
原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规定城镇下岗失业人员达到符合“4050”年龄条件的审核时限为2007年底。
新政策取消了年龄审核的时间限制,符合条件对象随时达到“4050”年龄条件,随时可以申请享受补贴政策。
2、延长补贴享受期限
原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规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新政策对补贴享受期限进行延长:一是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延长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这一条是由于金融危机而临时增加的一个优惠政策。举例,如2009年6月到期的,享受时间就延长到2010年6月。二是从国发〔2008〕5号文件发文之日(即2008年2月3日)起,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未满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从2009年起延长至退休。这里有两成意思:一是2008年2月3日以前到期的,即使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也不再享受补贴;二是即2008年2月3日以后到期的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时间是从2009年起开始补贴,举个例,比如有个人是是08年6月到期且符合条件的,08年余下的月份我们是不补的,而是从09年起再补贴。
(三)两个问题
1、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如何认定:对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将其档案交社保所,由社保所统一报社保局认定;用人单位吸纳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将符合条件人员的档案交社保局认定。
2、新增人员申报补贴日期:
对因取消审批时间限制而新增的人员,比如08年和09年才满“4050”,请告知这部分人员在明年1月份到各社保所申报。
省,市都是3年的补贴,但困难就业群体并且50岁以上,离退休还差5年是可以多享受2年的社保补贴,要注意的是从享受之日起连续享受5年,比如女职工从50岁开始享受,就能享受到55岁,若您从48岁开始享受,就只能享受3年的社保补贴
与临时工无关系。另外,您说的4050政策其实就是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初衷好像是为了帮助以前买断的下岗职工能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补贴,但现在实际上,国家的政策是放宽的,就业困难人员都可以享受,4050人员只是就业困难人员中的一部分而已,所以建议您在户口所在地的劳动保障事务所咨询。因为各地政策可能会略有不同,但相信大方向是一样的。国家对于就业问题是越来越重视了,对于自谋职业、灵活就业的就业人员的优惠政策也越来越多。一般此类政策都在基层社区宣传、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