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行政部门。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认证认可条例》等的执法主体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根据有关标准化、计量、质量监督管理和安全监察的法律、法规,进行行政执法工作。
(二)制定和实施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协调各行业和专业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三)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监督检查,负责对生产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控和强制检验;管理产品质量仲裁检验、鉴定;组织依法查处违反标准化、计量、质量等法律、法规行为,打击。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
(四)管理和指导全县质量工作;组织贯彻实施《质量振兴纲要》,组织拟订提高本县质量水平的发展规划、意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参与上级主管部门对重大产品质量事故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并提出整改意见;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认证和质量体系认证的管理工作;依法负责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负责标准化工作;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标准登记工作,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指导企业的标准化工作,推行农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全县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六)负责全县计量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组织量值传递和溯源;推行工业计量现代化;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
(七)依法对质量检验机构授权和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实行监督管理。
(八)综合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
(九)负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管理防伪技术产品工作。
(十)承担政府“打假办”的日常工作。
(十一)管理局直属单位;指导挂靠的学会、协会工作;管理本县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纪检监察、宣传、教育、培训和信息等工作。
(十二)承办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所在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人民政府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关于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组织管理工商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登记注册,依法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对其登记注册事项及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组织监督管理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流通领域的走私贩私行为,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
(四)依法组织监督市场交易行为,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受理消费者申诉,组织查处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组织实施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与监督;监督管理电子网络经营行为。
(六)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监督管理商标的使用和印制;指导商标代理机构工作。
(七)组织管理广告审批发布与广告经营活动,指导广告审查机构的工作。
(八)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会同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合同示范文本,指导办理合同鉴证,监督管理消费类合同格式条款,组织查处合同欺诈行为。
(九)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以及有关中介服务机构。
(十)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管理拍卖行为。
(十一)对企业名称,驰名和著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商业秘密、商标等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保护。
(十二)组织管理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独资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
(十三)指导所属事业单位和协会、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工作。
(十四)承办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所在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技术监督局和工商有一定关系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中 的产品盾量违法行为,需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助的,应 予配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查处市场管理和商 标管理中发现的经销掺假及冒牌产品等违法行为,需要国 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协助的,应予配合;在打击生产和经销 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中,按照上述分工,两部门应密切 配合。同一问题,不得重复检查、重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