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公租房申请条件是怎样的

2025-01-21 00:5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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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扩展资料: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 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共租赁房

回答2:

  • 高新区公租房的办申请条件如下:

  • 1、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 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 4、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高新区公租房的申请材料如下:

  • 1、住房保障申请表

  • 2、户口簿

  • 3、身份证

  • 4、结婚证,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

  • 5、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 6、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 7、家庭资产情况证明材料

  • 8、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 高新区公租房办理流程如下:

  • 1、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向各区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2、各区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

  • 3、各区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将其申请材料提交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复审。

  • 4、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将申请人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