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我国《合同法》除了在第129条规定了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为4年以外,没有另外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因此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的规定应当按照《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即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民法总则》第136条第1项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1年。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下列情形为一 年:1、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出售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合同法已将这种情况的诉讼时效规定为两年);2、在租赁合同中,延付或拒付租金的;3、在保管合同中,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二是,如果单行法对某类合同有专门规定的,适用该单行法的规定。其诉讼时效自然也适用单行法的规定。 关于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具体而言,有如下几种情况: (1)合同请求权系附条件、附期限的,应从停止条件成就,始期到来时起算。 (2)如合同规定有履行期限的,应自履行期限届满时起计算。 (3)如合同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应从权利人可以行使权利之时起计算。 (4)合同无效或合同被撤销后的返还请求权,应自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时起计算。 (5)如合同的标的为不作为的,其诉讼时效自合同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计算。 (6)因违约行为而产生的强制实际履行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和违约金请求权。应自违约行为成立时起计算。 权利被侵害后,因特殊情况而同时适用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与长期诉讼时效期间,发生诉讼时效期间的竞合时,应适用长期诉讼时效。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及延长等内容,也应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