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可否与多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2025-01-19 17:0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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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允许,哪个单位跟你签订劳动合同,他要对前一个你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回答2:

一、劳动法律法规的性质:

在我国学术界,对劳动法的性质至今尚无定论,有的学者认为劳动法属于私法范畴,有的学者认为劳动法属于第三法域一社会法范畴。劳动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侧重
保护劳动者,使其进行有尊严的劳动,通过法律的强制弥补劳动者的弱势地位。相信这可以解释你对劳动法对企业规定较多而对员工约束较少的疑问。

二、劳动者到底能不能与多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呢?

《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即允许劳动者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这就突破了原劳动法禁止建立多重劳动关系的限制; 同时一些地方立法已经突破了在全日制用工形式下禁止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的限制。

允许劳动者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有多方面的好处:第一,劳动者可以增加收入;第二,用人单位可以降低用人成本;第三,有助于充分利用稀缺人才的特殊才能,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四,有助于使劳动者得到多方面的锻炼,成为复合型的高素质人才。

所以从现有的劳动法律法规来看,劳动者可以与多家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订立一个以上劳动合同的,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不得侵害到先订立的劳动合同。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九条第二项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2.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社部函[2004]256号

第一条 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安全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八条 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三、多重劳动关系的法律实务操作

1.由于社会保险只能由一个单位缴纳,则其他的用工单位应当和员工在合同中明确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企业同时应到社会保险机构查询,对员工是否已经参保及缴纳险种做到心中有数,防止听信员工一面之词而漏缴;

2.已经在其他企业参保的人员,用工单位为规避未交社会保险可能产生的工伤理赔风险,建议为该员工另行购买雇主责任险以规避风险;

3.对于企业而言,除了稀缺人才,不建议招录已经与其他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