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不可以‘买卖不破租赁’来抗拒法院的执行。
因为你们公司和债务人之间签订的是以其房屋使用权抵偿欠款的合同,不同于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所以不适用合同法规定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建议你们尽快腾清房屋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九条 查封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当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财产权证照。
第十二条 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不宜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申请执行人保管。
由人民法院指定被执行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第三人、申请执行人保管的,保管人不得使用。
如果是查封前已出租的房屋,是可以继续出租的;如果是查封后,特别是不动产,在加贴封条后,除了法院,任何人都无权将封条撕了,否则构成违反执行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