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自然人不可以同时兼任两个宗教社团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社会团体管理登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中国没有社团法人,应该叫社会团体法人,你说的是做社会团体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律不禁止就可以,但从道德上及宗教习俗上说不过去
一个自然人可以开多家公司,同理可以兼任不同社团法人。
为什么说社团法定代表人不能同时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答:社团法定代表人同时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是违背法律上不能搞双重代理原则的。
(1)法人是独立的民事主体,法定代表人依附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而存在。一个自然人同时代表两个法人的意志,难保法人的独立主体地位。
(2)这种情况容易使一个法人的意志强加于另一个法人,从而损害社团的利益。同时不利于法定代表人正确行事职权,难以发挥作用。实践中,一个社团的法定代表人兼任另一个社团的法定代表人,往往名不符实,很难兼顾两个社团的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