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负有侵权责任,是按照过错归则的原则,学校承担下列原因给无民事行为人造成的损害:1.管理瑕疵2.学校设施瑕疵3.教育机构的老师或者工作人员造成人身损害4.其他在校学生造成的人身损害。
老师的责任,学校的责任。
在校园内老师(学校)有保护学生的义务,需要承担相应补充的责任。
根据《民法意见》第160条等规定,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校与侵权行为人不构成共同侵权,学校与侵权行为人的监护人不承担连带责任,而应根据学校与侵权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承担按份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