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检察院以抢劫罪起诉施某某,要求追究刑事责任。该市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施某某

2025-01-16 05: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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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只看到一个地方出错了。本案不应该是由市检察院起诉市法院审判的,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而你描述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施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所以应该没有加重情节,而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只能管辖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本案没有,不应该由中院审理。

回答2:

无,因为检察院有审判监察权,可以发回重审。

回答3:

没有不妥,有几种方法:1发回重审, 2以上方法, 3上一级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