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法院终结本次执行司法解释
第八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第九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第十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不立即采取执行措施可能导致财产被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的,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回复执行
如果上次强制执行已经终结,但没有完全实现判决结果,因为没有可执行财产而没有对执行申请人的债权完成清偿的,只要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比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这时是可以继续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
仔细读判决书,上面应该有生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