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考船员证在哪里考?有什么条件?

2024-11-09 00:0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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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船员证需要经过海事局组织的统一考试,通过后即可获得。

报考船员证的条件:

一、 专业学历和培训

1、申报乙类和丙类水手及GMDSS限用操作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应具有主管机关规定的专业培训时间,进行专业培训或航海类学校的相关专业学历。

2、申报500总吨及以上船舶三副、三管轮和GMDSS通用操作员必须适具有两年以上的航海类职业教育或航海类中专及以上学历。

3、申报无线航区船舶大副、船长、轮机长、大管轮、及GMDSS一级、二级无线电子员的船员,必须具有航海类相关专业的高等教育或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

二、海上资历

1、申报乙类丙类机工水手适任证书者考试者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需6个月的海上实习资历(航区: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沿海航区均可)。

2、申请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考试者,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12个月(新的文件:沿海航区以上均可)。

3、申请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考试者、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

4、申请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者,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的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丙实际担任其职务18个月。

5、申请扩大航区考试、评估者、应持有与申请航区较低一级,但相同船舶的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6个月资历。

6、申请提高吨位和功率考试,评估者、应持有与申请吨位较低一级吨位和功率,但相同航区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12个月。

7、同时申请扩大航区和提供吨位、功率的应持有与所申请航区和吨位、功率较低一级相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18个月。

三、专业培训

1、报乙类、丙类、水手、机工的必须要经过正式培训单位6个月的专业培训,其中必须经过海员“基本安全”和“精通艇伐”专业培训。

2、报考客船服务员或船舶厨工、电工均需要经过为期10天左右的海员“基本安全”专业培训客船服务员还需要进行“客船专业培训”。

3、报考特殊船舶的船长、驾驶员、轮机员、水手、机工(油轮、化学品、液化气船)除还需进行“特殊专业”培训。

四、要海上实习

1、乙类丙类水手、机工的船员,获得“考试合格证”后要进行6个月的海上实习(远洋、沿海均可)。

2、获得各类三副、三管轮得考试合格证的船员,需到船上实习担任水手和机工12个月后,方能换取适任证书。

3、一般货船或客船船员,在获得“特殊专业”培训后需要特殊船上(油轮、化学品船、液化气船等)实习三个月方能换取特殊船舶适任证书。

五、安全记录

无论队那类船员,凡在海上工作中出现失误或有责任事故的,海事主管部门确认后,按表现和事故情况,确定能否申报各类适任证书。

扩展资料

报考船员证的申请材料有:

1、办理船员证件工作单;

2、船员职务适任证书申请书;

3、12个月内《船员体格检查表》;

4、彩色照片;

5、交验《船员服务薄》、现有《船员适任证书》等有关文件;

6、有效身份证件;

7、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如培训考试证明、船员考试发证通知单、学历证明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海员

回答2:

船员证需要经过海事局组织的统一考试,通过后即可获得。

报考船员证的条件:

一、 专业学历和培训

1、申报乙类和丙类水手及GMDSS限用操作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应具有主管机关规定的专业培训时间,进行专业培训或航海类学校的相关专业学历。

2、申报500总吨及以上船舶三副、三管轮和GMDSS通用操作员必须适具有两年以上的航海类职业教育或航海类中专及以上学历。

3、申报无线航区船舶大副、船长、轮机长、大管轮、及GMDSS一级、二级无线电子员的船员,必须具有航海类相关专业的高等教育或相关专业的大专及以上学历。

二、海上资历

1、申报乙类丙类机工水手适任证书者考试者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需6个月的海上实习资历(航区:无限航区、近洋航区、沿海航区均可)。

2、申请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考试者,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值班水手和值班机工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12个月(新的文件:沿海航区以上均可)。

3、申请大副、大管轮适任证书考试者、应持有相应航区、船舶等级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


扩展资料


报考船员证的申请材料有:

1、办理船员证件工作单;

2、船员职务适任证书申请书;

3、12个月内《船员体格检查表》;

4、彩色照片;

5、交验《船员服务薄》、现有《船员适任证书》等有关文件;

6、有效身份证件;

7、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如培训考试证明、船员考试发证通知单、学历证明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海员

回答3:

海船船员注册健康要求 4.1 身高应不低于155cm。 4.2 血压收缩压90mmHg~140mmHg,舒张压60mmHg~90mmHg。 4.3 心率、呼吸频率心率每分钟50次~100次,呼吸频率每分钟14次~20次。 4.4 视力远视力采用GB 11533规定的视力表小数记录法。双眼裸视力均能达0.4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0.6及以上。近视力采用GB 11533规定的视力表小数记录法。双眼裸视力均能达0.8及以上;或者双眼裸视力均能达0.4及以上,且双眼矫正视力均能达1.0及以上。 4.5 视野采用白色视标测定,视野正常。 4.6 复视无复视。 4.7 暗适应正常。 4.8 色觉采用俞自萍假同色表测定,无红绿色盲。 4.9 听力以电测听力计测定,双耳裸听力在0.5、1.0、2.0kHz频段上均小于等于30dB,在3.0、4.0、6.0kHz频段上均小于等于40dB。 4.10 语言正常的语言沟通能力。 4.11 脊柱、四肢双下肢不等长不超过2cm,脊柱侧弯不超过4cm且无明显后凸畸形,四肢无残缺。脊柱及四肢肌力正常,共济运动良好。 4.12 职业限制和禁忌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者,未经充分治疗之前,不符合船员注册健康要求。予以限制或者禁止上船工作的常见病症,参见附录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