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对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管理

2024-11-09 10:5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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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是为了满足和保障其履行职能、发展事业的需要。从理论上讲,事业单位占用的资产不应用来进行对外投资等经营活动。国家允许利用事业资产进行经营活动,是基于事业单位财政经费供给不足和自身具有创收能力,可以通过对外投资等方式来满足自身事业发展的现实考虑。
事业单位进行专业业务活动的资金来源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国家或政府的原始投资,第二部分是财政预算每年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第三部分是在政策限定范围内的专业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这三部分资金都属国有性质,是为开展专业业务活动提供的物质保障。而对外投资尽管会取得投资收益,但毕竟有风险,毕竟对外投资资金要改变其为事业单位专业业务活动服务的用途。作为资产最终所有者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业务的财政机关及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对申报的对外投资的资金来源及预期效益的资金管理方面进行审核。
目前,事业单位对外经营行为较为普遍。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管机制,使其暴露出很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针对目前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情况,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监管:
一、审批监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对事业单位经营行为的审批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即“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1.“可行性论证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直接关系到投资的成败。在实际工作中,个别事业单位对“对外投资的可行性论证报告”不予重视,甚至严重失实。致使在投资后出现巨额亏损,无力经营,最后不得不破产清算,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因此,必须加强“投资可行性论证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及可靠性。针对投资项目和本单位的专业业务活动的关系及投资的最终目的,组织有资格的单位和人员对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详细的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要进行法律咨询,听取法律专业人士的意见。必要时可邀请单位内外的有关专家,审核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可靠性、真实性、客观性,提出是否投资的倾向性意见,为领导的最后决策提供依据。
2.对外投资项目未经过相关部门审批。部分事业单位及下属部门利用赠款、试验费、合作经费等对外投资,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审批。由于机构改制、人员变动等原因,事业单位对这部分投资失去控制,造成单位的国有资产流失。因此,各单位要完善对外投资的审批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审批的投资项目,各单位应按投资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二、财务监管
对外投资是事业单位的重大财务活动,必须加强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1.明确国有资产的产权关系,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保值增值,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资产是国有资产,不是任何个人的资产,不能把对外投资当作获取单位福利或个人利益的手段,更不得将其变为个人资产。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应将本单位管理的各类国有资产的信息资料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使上级部门和主管财政机关能够全面掌握事业单位资产使用状况。另外,经审查批准的对外投资,不论投资额多少,也不论投资去向,都应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在“长期投资”或“短期投资”科目内核算。凡是没有在上述科目内核算的对外投资项目,都要进行清理,并调整相关账务,以全面正确反映对外投资情况,防止资产流失。
2.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资产应坚持评估原则。事业单位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是以历史成本计价的,如果开始不是为对外投资而购买且在事业单位滞留了一段时间,又以历史成本作为对外投资的计价是行不通的,其价值必须经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一般来说,经过资产评估的资产价值比较客观真实,可以防止个人蓄意操作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3.建立对外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日常财务管理。对外投资的日常财务管理由投资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投资单位应按规定定期向被投资单位收取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其他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年度财务报告还应包括注册会计师的查账报告。投资单位对财务报告进行审查、分析和考核,以掌握和了解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对外投资拥有实际控股权的,应按会计制度规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并将被投资单位会计报表随合并报表一起报上级主管部门。盈利部分经审查核实后按会计制度规定,在“投资收益”科目核算,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截留、转移、挪用、私分。
三、经营监管
一个项目投资后,其是否能够很好的发展,主要责任在于经营。管理人的决策和经营方针直接关系到投资项目的成败。
1.部分事业单位存在重投资、轻管理的现象,未建立投资项目后期跟踪管理监督机制。尤其是事业单位全资或控股的投资项目,由于单位选派的经营管理人员工作无压力,经营责任心不强甚至不懂市场行情和如何进行市场运作,导致经营决策失误、管理不善,投资项目经营陷入困境甚至出现亏损,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因此,对于选派的人员应具有组织能力强、精通业务、懂经营、善管理的能力。必要时可外聘优秀的管理人才协助进行管理。
2.建立经营责任制和严格的奖惩制度。为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各单位应创造条件建立投资项目经营责任制,逐步建立、完善考核及奖惩制度。对投资决策正确、经营得当,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项目,应根据具体情况,对有关人员予以奖励;对投资决策失误导致经济损失的、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亏损的,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根据具体情况,对主要责任人及主管领导给予行政及经济上的相应处罚。对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及领导的责任;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四、处置监管
对外投资的处置包括转让、清算、回收等环节,直属事业单位必须加强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管理。
1.对被投资企业产权或股权的转让,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申请资产评估立项。资产评估后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中介评估机构进行,并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实施挂牌交易或拍卖。只有在上述转让交易行为不能达成时,方可实施定向交易,定向交易的转让价格应以评估价格为基准,上浮不限,下浮不得低于评估价格的90%,由交易双方签订转让协议,经有关机构签证后,开具对外投资资产转让交割单,并据此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变更手续和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2.对被投资企业的注销清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由投资单位组成清算小组,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中介审计机构进行歇业审计,追索可以回收的注销企业的债权,清理汇总举债数据,并按照先个人、后单位的偿债顺序制订偿债方案,经债权人同意后进行分配。被投资企业的注销清算完毕后,办理国有资产产权注销手续和工商登记注销手续。直属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应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资产清算回收等相关资料,根据转让或清算回收交割凭证,及时足额收取,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确保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真实、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