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因此,一般劳动案件是应当在45日内审结的。仲裁裁决结果也会在开庭后半个月内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