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向公司借款应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
1、借款时的分录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2、还款时的分录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3、企业向借款人支付利息,要记得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利息确认为“财务费用”即可。会计分录如下
借:财务费用—借款利息
贷:银行存款
其他应付款
扩展资料
1、其他应付款主要是用于核算企业除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以外的各种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
2、其他应付款”账户的主要特点是核算内容比较繁杂。
3、它属负债类科目,部分原始凭证可以自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其他应付款
员工借款
借:其他应收款-某人
贷:现金
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公司借款给个人股东使用属于单位向个人无偿提供贷款服务,应按照视同销售处理,需要交纳增值税。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规定,公司承担的银行借款利息应认定为与公司生产经营无关,不得税前扣除。
实际工作中如果被税务稽查,税务机关会要求把当期的财务费用进行调整,从而增加应税所得。
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非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畴,不征收印花税。
因此,公司与个人资金借贷不需缴纳印花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现金
个人向公司借款应该计入其他应收款。其他应收款包括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如为职工垫付的水电费、应由职工负担的医药费等,个人向公司的借款属于公司的垫付款项,所以应该计入其他应收款科目。
应该注意的是,企业借给本企业相关联个人的借款,在规定的时间内(年度终了后或超过一年)未归还,也未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分别按照对应的项目(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会计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XX个人
贷:库存现金
报销及还款时:
借:库存现金
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收款-XX个人
扩展资料
借款注意事项:
一、利息
首先,借款要收取利息的,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利率标准。利率标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法院不予保护。其次,利息不能并入本金计算复利,也不能在借款时预先将利息在本金中扣除。
如果合同中没有写明利率标准,出借人与借款人对此发生争议,一般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但如果个人与个人之间借款没有写明是否收取利息,则按照无息借款处理。)
二、款项交付
借款一般通过现金直接交付或银行支付两种形式交付,需要在合同中写明。建议采用银行支付形式,以保留支付的凭据。小额借款(十万以下)可以用现金直接交付,但应当要求借款方开具收条,或者在合同中写明签订合同即确认已收到款项,不再另开收条。
在有的借贷案件中,出借方虽然提供了借款合同,但是借款方否认收到了借款,而双方在交付时又没有开具收条,就会出现无法收回借款的风险。
同样,在另一些借贷案件中,出借方提供了汇款凭证,但没有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方就声称此款是赠与而非借款,而出借方又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是借款,最终也未能顺利收回借款。
三、还款期限
有的借款合同写明了还款期限,有的没有写明。写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款如果到期不能收回,应在到期之日起两年内提起诉讼或发函催告,否则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再保护。
没有写明还款期限的借款,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偿还。但在发出要求何时偿还的通知之后到期不能收回的,也应该在两年之内提起诉讼或再次发函催告,以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四、担保
借款合同中出借人应尽量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尤其在个人出借款项给公司的时候,为了避免空壳公司陷阱,应要求公司股东以个人身份提供担保。担保时建议约定为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时出借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偿还。
而避免约定为一般保证,即仅约定当借款人不能偿还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的条件下,出借人必须先起诉借款人,在借款人没有财产可供偿还时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其他应收款
公司向个人借款,其本金计入往来账目,支付的利息应该计入财务费用。但税法规定非金融企业借非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在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可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
会计科目的设置可以把各项会计要素的增减变化分门别类地归集起来,使之一目了然,以便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和向有关方面提供一系列具体分类核算指标,满足一制定。
1、会计科目是复式记账的基础;
2、会计科目是编制记账凭证的基础;
3、会计科目为成本核算及财产清查提供了前提条件;
4、会计科目为编制会计报表提供了方便。
会计科目作为向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经营管理者等提供会计信息的重要手段,在其设置过程中应努力做到科学、合理、适用,应遵循下列原则:
1、全面性原则
会计科目作为对会计要素具体内容进行分类核算,科目的设置应能保证对各会计要素做全面地反映,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2、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科目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向个人借款的:
1。取得借款时:
借:现金 或 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应付**人借款
2。根据合同协议支付利息时:(根据税法的规定,支付利息时,应当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等于支付的利息乘以20%)
借:财务费用——利息费用
贷:现金 或 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如果利息不是按月支付,且一次支付的利息较大的话,也可以通过“预提费用”核算,即
按月预提时:
借:财务费用——利息费用
贷:预提费用
支付利息时:
借:预提费用
贷:现金 或 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3。归还借款时:
借:其他应付款——应付**人借款
贷:现金 或 银行存款
企业向个人以外的其他单位(不含银行)的借款,可以比照处理。
在计算应交企业所得税时,如果支付的利息费用超过税法规定列支限额的,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