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5日,甲未满14周岁,所以和乙将丙杀死不承担刑事责任;2012年 12月3日甲年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根据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未满16周岁的人对抢劫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乙2012年9月6日已经年满16周岁,对任何犯罪都能承担刑事责任,因此甲揭发乙2012年9月6日的盗窃行为属于立功行为,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所述,甲构成抢劫罪,但属于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对象,且又立功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
你好!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