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3)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4)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20万元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5)依法投保旅行社责任险;
(6)符合企业登记的相关规定。
2.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办理材料
1. 设立申请书(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的《旅行社技术报告书》,一式三份
2. 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承诺书;
3. 营业场所和设施设备情况表;
4. 管理人员资格审核备案表。
3.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名。
第二步:申请人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领取《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三份,并按照填报要求,如实、准确填写资料,所申报材料要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市旅游局首席代表对事项资料进行初审、受理后,将申报材料报本市旅游局。
第三步:本市旅游局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派审批小组成员到拟定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勘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批文,并通知申请人。
第四步:
1、批准成立的旅行社,申请人到本市旅游局质量规范管理处领取同意成立旅行社的批文
2、持批文到本市旅游局办公室交纳质量保证金
3、持批文到本省旅游局办理《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4、持许可证到本市旅游局质量规范管理处盖章、备案
5、在60个工作日内,持批准成立旅行社批文、已盖章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对作出不予批准的旅行社,请申请人到本市旅游局质量规范管理处领取不予批准成立旅行社的批文
1、提出申请设立旅行社。
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州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所需的三个基本条件的相关证明文件。
2、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
2、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3、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应当持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需要准备的材料:
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扫描件;
公司最新章程(加盖工商查询章,彩色原件扫描件)
3名导游人员证明材料;3名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紧急联络人、计调人员)
办公场地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及 租赁合同(彩色原件扫描件)
办公设备证明材料(发票+设备清单)
公司信息:法定代表人手机号、邮箱,以及公司座机;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办理条件: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需持有导游证);
有不少于30万的注册资金;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是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由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发布的法定。 设立任何类型旅行社,都必须要向相关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分公司需要办理旅游经营许可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