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社会秩序罪中所说的“严重损失”,既可以是政治上、工作上的严重损失,也可以是经济上的严重损失。处理这类案件,应对全案是否已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综合分析考虑,准确作出裁决。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聚众的方式扰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致使其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
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扩展资料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行为人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此处必须同时符合两点:
其一,要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即干扰和破坏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正常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秩序;
其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必须是以聚众的方式实施的,即纠集三人以上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扰乱。至于扰乱过程中是否使用暴力,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2、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必须是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方能构成本罪。情节严重,实践中一般可从扰乱时间的长短、聚众人数多少、扰乱的对象的性质和侵害后果是否严重等予以认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定罪标准
罪与非罪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看两方面:第一,本罪与扰乱社会秩序的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两者在表现形式上有相似之处,其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情节严重,致使生产、工作、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以及是否属于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如不具备上述条件,则为一般违法治安管理行为,不构成犯罪。第二,本罪与群体性闹事事件的界限。近年来,集体上访、群众性闹事等突发性事件屡有发生,已成为一种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实践中,由于领导上的官僚主义、腐败问题或者工作失误等原因引起群众不满闹事的,主要靠改进工作和说服教育,不宜按犯罪论处。要充分调动各级机关和基层组织的积极性,发挥各自承担的解决问题的应有作用。除已有的信访、申诉等制度要充实、完善外,重点要使各基层单位、组织内部工、青、妇等机构的职能充分发挥起来。能解决的尽快解决,不能解决的说明原因,对无理取闹的,要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但对于借机煽动群众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符合本罪构成条件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罪与彼罪
一、本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界限。这些犯罪的形式、手段基本相同,其主观方面和主体也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反罪场所。
二、本罪与妨害公务罪的界限。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侵犯的对象不同,前者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和人民团体;而后者针对的是正在执行公务的特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犯罪主体情况不同。前者的主体是聚众进行,而后者的主体可以是聚众,也可以是几个人或单个人。(3) 前者可以是暴力性扰乱,也可以是非暴力性扰乱;后者除了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外,均已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
三、本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界限。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要求首要分子组织、纠集三人以上进行扰乱活动,一人或两人的扰乱活动,不能构成本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则不要求多人,一人就构成此罪。(2)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行为人的意图是想通过聚众扰乱,迫使机关、企业等满足其无理要求,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具体则是机关、企业、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工作、生产及科研秩序。而破坏生产经营罪则是行为人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实施破坏机器设备等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是生产经营的正常活动动。(3)扰乱社会秩序罪要求情节严重,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破坏生产经营罪则并不要求情节严重。(4)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虽然可能会存在正常的生产活动被破坏的情形,但这与破坏生产经营罪不一样,在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破坏正常的生产活动是行为人追求的直接目的,而在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中,则由于行为人聚众扰乱,客观上造成了企业无法生产的结果,二者有着本质的不同。
量刑标准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破坏了和谐社会,对国家政权构成威胁,还不严重吗?国外没有这条罪
这是为了统治利益打击报复设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