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转化型抢劫中的“威胁”

2024-12-03 10: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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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日凌晨,被告人甲、乙来到某市被害人丙家,采用插片开门方式,潜入丙家。二人正四处翻找财物时,甲听见有人上楼梯的声音,便先行逃离,乙盗得一白色提包,包内价值数千元财物。当乙欲离开时,在门外被丙的邻居丁发现,乙为逃跑与丁打斗,但被丁制服并扭送至公安机关。【分歧】对于该案,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没有异议,但对于构成抢劫罪既遂还是未遂,却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不管是否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造成被害人伤害,均构成转化型抢劫的既遂;第二种观点则认为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按照“犯罪是否得逞”这一区分既遂和未遂的显著标志,只有当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既未取得财物,又未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后果的,才构成抢劫未遂。【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转化型抢劫罪是按照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刑,其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自然与普通抢劫罪相同,否则实践中就难以把握,而过去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转化型抢劫,不管是否劫取财物,也不管是否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一概以既遂论处,往往导致会加重了刑罚的处罚,这是与我国刑法总则中的罪刑相适应原则背道而驰的。对于刑法第263条第二款规定的致人重伤或死亡外的转化型抢劫罪,以最终是否取得财物或致人轻伤以上作为事后抢劫罪既未遂的标准,即便是盗窃、诈骗或者抢夺既遂,如果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没有达到目的,财物还是被他人夺回,这仍然属于事后抢劫未遂;如果盗窃、诈骗或者抢夺未遂,为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尽管达到了逃脱或者毁灭罪证的目的,但由于没取得财物,只能按抢劫未遂论处。从本案的情况来看,乙盗窃后在出门时被丁发现并制服扭送至公安机关。乙的盗窃行为虽然实施完毕,但因被他人发现致并未实际盗得财物,因此其盗窃犯罪属于未遂状态。乙在盗窃未遂的情况下为抗拒抓捕,与实施抓捕的人打斗,其行为已转化为抢劫犯罪,这一点并无异议,但在这起抢劫犯罪过程中乙并未劫得任何财物,且其暴力行为并未造成抓捕人轻伤以上伤害,应以抢劫犯罪未遂论处。作为本案共犯的甲,在此次盗窃犯罪中亦未盗得财物,其所犯盗窃罪亦属于未遂。其对乙转化的抢劫未遂并无共同的故意,因此,不能以抢劫罪论处,只能以盗窃罪论处。(作者单位: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