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具有一般金融机构的性质,是一个国家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央银行在从商业银行演变而来时,依然还有货币信用等业务,但是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它又是一个特殊的金融机构,主要表现在经营目的、经营业务、经营对象及制度类型上。
(1)经营目的。
中央银行不以营利为目的。
中央银行从事的银行业务不是为了营利,而是为了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的增长,实现宏观经济目标,为整个国家经济发展提供战略性的金融服务。
(2)经营业务。
中央银行不从事普通银行业务。
中央银行不从事一般银行的业务,因为它的使命和地位的特殊性,使其具有很多的特权,主要是从宏观上把握货币和金融政策,负责协调和监管其他金融机构,做银行最后的贷款人,其实就是“银行的银行”。
(3)经营对象。
中央银行以政府和金融机构为经营对象。
中央银行的性质决定了它的服务对象是政府和金融机构。
中央银行原则上不对社会上的工商企业和个人办理存款、结算业务,而是与政府、商业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有业务往来,通过这些往来调控国家宏观经济和监管金融机构,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4)制度类型。
中央银行一共有四种基本制度。
中央银行受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政府控制,在其存在的组织形式及运转的制度模式上,可分为四种类型:单一型中央银行制、复合型中央银行制、跨国中央银行制和准中央银行制。
另外,与商业银行不同的是,中央银行不能在国外设立分行,只能设立代表处、代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