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说对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法律性质不同,前者是犯罪行为的竞合,属于罪数形态,后者是法律条文的竞合,属于法条形态;
其二,产生原因不同,前者是以行为人实施特定的犯罪行为作为中介,后者本身是法条之间的重合或交叉关系,不需要以犯罪行为作为中介;
其三,罪过数量不同,前者具有多个罪过,后者只有一个罪过;
其四,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数量不同,前者作用于体现不同直接客体的数个犯罪对象,后者作用于体现一个直接客体的单一犯罪对象;
其五,法条关系不同,前者的数法条不存在重合或者交叉关系,后者的数法条之间存在重合或者交叉关系;
其六,法律后果不同,前者所触犯的多个法条都应当在判决中援引(所犯轻罪仍然成立),后者只能适用一个法条而排斥其他法条的适用。
我试着回答一下。
想象竞合犯是一个事实行为触犯的多个罪名,法条竞合犯是法条之间能够互相重合,而可能触犯的多个罪名。也就是说法条竞合犯,不需要有实行行为就可以判断。比如信用卡诈骗罪与诈骗罪之间,就是法条竞合犯。
1、AD
A盗窃罪、破坏通讯设施罪。B不构成盗窃罪,只有一罪。C只是偷税罪。D妨碍公务罪、故意伤害罪
2、ABCD
A数罪并罚。B数罪并罚。C这个好像是定盗窃罪。D不一定构成盗窃罪。
想象竞合犯 一行为触犯数罪
法条竞合犯 一行为符合数法条
都是实质的一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