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之前参加失业保险,失业后未领取,再次就业并继续参加失业保险,当你再次失业的时候应领取失业保险计算时间为, 3个月+18个月=21个月。如果说你第一次失业的时候领过2个月,那现在应该领取的时间就为3个月+(18个月-2个月)=19个月。
以下是失业保险领取的条件。失业人员应从被确定失业之日起30日内,持户口簿、身份证、《失业人员报到通知单》及银行卡到本人户口所在区、县(市)、开发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报到,办理失业登记手续,领取《失业证》,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机构应从失业人员登记的次月起按规定计发失业保险金,逾期登记的,超期部分不予补发。超过90日登记的,视为放弃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最好去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咨询最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