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相关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相关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公司规定工作不满一年不能享受有薪产假待遇,这样的规定与国家的劳动法规相违反的,是无效条款,没有法律效力的,职工是有权享受产假待遇的。
不合法,不给工资可以去劳动仲裁,反正女职工三期都受保护,公司不能开除、解聘、降工资
还翻了天了,不要怕他
补充:
直接去丰台区的劳动仲裁委,也可以是劳动监察大队
他敢说不敢做,真这么做了,你可以告他,赔死他,要当妈妈了,有什么好怕的。
建议 楼主先把劳动法好好研究透 让去高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