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借我钱,有借条在也有打款凭据,我能在我银行凭据也就是我的所在地起诉吗

2025-01-20 07: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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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如果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一致,如果出现二者不一致时,应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义务履行地,但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多数是出借人履行了义务后,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借款人负有给付货币的义务,致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此时,接收货币在出借方即贷款方所在地,依照上述法律规定,由出借方(贷款方)即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一般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原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借款合同签订后,出借人未履行义务,导致借款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此时应履行义务的是出借人即贷款人一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3]10号批复规定,由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此时应由贷款人所在地所在地法院管辖。
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一般为公民个人,口头民间借贷纠纷,若借款时没写借条,没约定利息,这样属无偿借贷,此时,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应适用民诉法二十二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结算后,出具了书面凭证,写欠条或借条,形成书面合同关系,当双方发生纠纷时,应由原告人(出借人,贷款人)所在地(即接受货币方)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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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2:

可以啊!可以先找派出所调解比较好!实在不行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