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3、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如果在外地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非住院就医,可以在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需要由公安局派出所、居委会、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以上任一单位出具居住证明,证明当事人从某年某月起至今,已在该地连续居住满一年。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其中“接受货币一方”就是出借方,即出借人可以在其所在地起诉借款方当事人。
扩展资料:
民间借贷案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必须是与所涉借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或权利义务承继人;
1、原告是自然人的,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的,应有授权委托书及相应的授权权限;
(二)有明确的还款数额(包括本金及利息)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本院管辖。
二、当事人起诉民间借贷应向本院立案庭提交如下材料,并编制清单:
(一)起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二)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①当事人是自然人的:
·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任一经与原件核对相符的复印件。
·经常居住地证明:由公安局派出所、居委会、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以上任一单位出具的居住证明,证明当事人从某年某月起至今,已在某地连续居住满一年。
②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工商登记查询(自行登录红盾网打印);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可以登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查询网站打印)。
③当事人的委托代理材料。
a.授权委托书原件
授权委托书,请注明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列明权限内容)。
b.代理人资格证明材料
律师代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委托书、代理证;
·经核对的执业证复印件。
近亲属或监护人代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有关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公民代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出具的推荐函。
(三)当事人的委托代理材料。
1、授权委托书原件
授权委托书,请注明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列明权限内容)。
2、代理人资格证明材料
律师代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委托书、代理证;
·经核对的执业证复印件。
近亲属或监护人代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有关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公民代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出具的推荐函。
(四)借款合同、借据、收据、欠条、还款承诺书、款项交付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五)收条及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等证明已偿还部分借款的证据。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民事诉讼法
参考资料来源: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间借贷诉讼须知
原告就被告,起诉一般属于被告法院管辖,但是如果借款合同约定管辖的除外。
一般而言,原则上在被告住所地起诉。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这涉及到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专门对管辖问题作出了规定。根据案件类型的不同管辖法院是不同的。通常而言,在排除专属管辖及合法的约定管辖情况下,被告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被告所在地是指户籍所在地法院,如果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到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但必须在经常居住地一年以上并且应有证据证明的才可以在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