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等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投诉举报案件(含缴费基数申报不实,人员身份申报不实,参保险种申报不实,参保月份申报不实),按照法律适用和依法行政原则,应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依法履行职责受理。对用人单位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后,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投诉举报(即已产生社会保险费应缴金额的欠费投诉举报,以下简称“欠费案件”),地税部门作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部门,应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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