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责任人逃逸,可以报工伤但还是要去警方那边找到责任人否则无法证明非本人主要责任。
二、根据2015年《新工商保险条例》中的第十四条中的第六款规定。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刘小姐系苏州市某厂员工,一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时刘小姐骑电瓶车由南向北经过路口,与一辆从东向西行驶的汽车相撞,刘小姐腿部受伤。 在交警队,事故双方均坚称自己是依法行驶,对方闯红灯违章。由于事发路段偏僻,既没有安装摄像头,也没有其他目击证人,交警勘测了现场痕迹,但也无法准确判定事故经过。最终,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表示无法认定双方责任。刘小姐对此很不满,认为交警部门不负责任。 同时,由于是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刘小姐要求单位为其申报工伤,但当单位人事将相关材料递交劳动局时,得到的答复是:“双方责任无法认定,不符合申报工伤的条件”,拒绝了刘小姐的工伤申请。 第一,交警部门有权出具“无法判定责任”的证明。 很多人认为,交通事故一旦发生,必然有个是非对错,而交警则有义务对这个是非对错、双方责任进行一个明确划分。原则上说,这种看法自然是正确的,但世界上的事情并非如此单纯。有些时候,由于各种客观条件所限,以及现有科技手段的局限,事故责任确实就是无法查清的。就如本案中,事故双方各执一词,说法完全相反,事发地段偏僻,既没有摄像头,又没有目击证人,交警从现场痕迹勘测中也得不出准确结论——在这种情况下,交警只能做“无法判定责任”的证明。 第二,交通事故责任无法判定,确实无法申报工伤。 根据法律,员工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必须是“非主要责任”,才符合认定工伤的前提。所谓“非主要责任”,就是指受伤员工在事故中不负责任,或者负次要责任,或者负同等责任。但如果是“责任无法判定”,那么工伤认定部门也无法判断员工到底是不是“非主要责任”,按照程序,只能拒绝其工伤认定申请。 第三,要解决这个困局,必须通过法院诉讼。 交警部门是处理交通事故、判定责任的权威部门,但并不是最终效力部门,法院才是。交警作出的责任认定,法院经审查,可以认定,也可以推翻;交警没有“必须判定责任”的强制义务,但法院有,一旦双方诉讼至法院,则法官必须做出一个明确的责任划分。因此,在本案中,刘小姐要解决问题,只能先打一场交通事故官司,将汽车驾驶员告上法院,通过法院判决的形式,明确双方责任。然后再拿着这份载有双方责任划分的判决书,去劳动部门申报工伤。 刘小姐于是委托律师代理本案。现已基本处理完毕,劳动部门已经受理其工伤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