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的内容遗产分配;
2、没有遗嘱的,则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进行继承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包括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及虽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全部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份额是指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份额一般均等。对于有特殊困难的人、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该予以照顾,适当多分配一些遗产。对于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继承人经过协商一致,可以平均分配遗产,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遗产,这一点在房产的继承上尤为重要
继承人的继承权可以因继承人的下列行为而丧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问得好专业,律师提的问题?你书上能查到的问题我不回答了,答点实用的吧!如果你骗答案,我觉得很悲哀!为你前途悲哀~~~
1、登记有证明效力,不是房屋产权归属的必然原因,但其对抗他人效力是毋庸置疑的;
2、姚母应该指A的母亲吧?姚母对自己所有的那部分财产作的处理是有效的(涉及他人的无效),但另涉及一个问题,我下面再说。
3、C的权利主张其实不适合在网上回答。道理上说BCD的主张是有道理的,但是:
(1)要分配产权肯定不会被支持。理由在于房产局的登记是A,不论你们内部有什么问题,都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甲,即不能要求甲返还房子给BCD,甚至是要求返还70%,甲还留着30%,既不合法也不合情。
(2)主张卖房款的70%予以分配,按道理可以,但有个诉讼时效问题,就是登记在A名下已经10年,房屋卖也卖了6年,现在诉讼,即使可以说大家约定给A住的,或者不知情,直到A卖才知道房屋在A一个人名下,但如何解释从03到09年的6年,即如何规避诉讼时效的约束?
我想不出来,个人认为无解,后面高人来..............
1.该登记就是产权登记,为A所有。
2.遗嘱有效,父母只能处分70%的份额。
3.c的理由为,A侵犯了c的继承权。
续接楼上关于时效的问题。
1、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间为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时起计算。时效当然是从2003年诉讼开始时计算,发生中断。为什么这么长时间法院没有作出判决,这是题目设置的问题。
2、很明显,这是老师布置的作业啊 ~~
你是在这骗答案的吧,这个很像是我去年的考试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