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先驱子产的“铸刑书”有何历史意义

2025-03-31 00:3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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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产是春秋时期郑国著名的政治家、改革家,也是中国法制史上颇有建树的一位代表人物。他执掌政事21年,改革国内弊政,充分发扬贵族民主精神,取得了卓有成效的政绩。尤其是在法律改革上,他首创铸刑书,创立了中国第一部成文法,为封建社会初期法制建设的探寻和摸索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郑简公三十年(公元前536年),子产执政的第八年。子产将贵族阶级的法律刑文铸造在青铜鼎上,将各项律令清晰无误地公布于众。郑铸刑书,开成文法之先河,这在当时引起了各诸侯贵族的一片哗然。晋大夫叔向就写信给子产表示反对,他说:“法律一经公布,人们知道如何避免刑罚,便会弃礼而不顾,锥刀一般的小利益也要去争夺。”叔向的言论与23年后晋铸刑鼎时孔子所反对的言论如出一辙。孔子说:“人民只看鼎上条文不看贵族面孔了,贵族还怎样体现尊贵的身份?贵贱没有次序,又怎么能立国呢?”
叔向、孔子为何会在铸刑书这件事上如此反对呢?原来,自西周初年,周公制礼作乐开始,周礼作为不刊之典已经行之数百年。在宗法制为主体的社会生活模式中,调和社会矛盾的主要手段是“礼”而不是“法”。礼规范着社会成员的行为,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并深入贯彻到人们的思维意识中,就连子产本人也曾说礼是“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成语“天经地义”的出处)。
叔向、孔子因循旧制,想要将法律神秘化,把法律的解释权独掌在贵族手中,使庶民莫测,不敢轻试。因此,铸刑书将法律公开化,必然对于贵族不利而对平民有利,这才引起叔向、孔子等守旧派贵族的反对。然而,在春秋时期这个社会大变革的时代,社会生产力的飞速发展,不断冲击着人们固有的生活方式,旧式的“礼乐大厦”摇摇欲坠,为封建法制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随着人们法治观念的加强,成文法的制定已是势所必然,子产首创刑鼎,削减贵族特权,这在法制史上的确是一个进步的措施。
应当说,子产铸刑书与雅典公布德拉古成文法、罗马公布十二铜表法有着一定的相似性,都是新兴贵族、商人和平民不断地剧烈地反对旧贵族特权才取得的。郑国重商业,贵族利用随意轻重的刑罚压迫商人和新起的土地所有者,对郑国说来,是很不利的。子产公布刑书,多少有些限制贵族权力的作用。

刑书是国家权力的象征。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率先“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即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创举,一般认为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的举措。在此之前,夏商与西周的法,是一种完全依附于礼的法,是不公开、不成文的法律,是一种“秘密法”。奴隶主贵族不制定也不公开颁布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什么罪应该处什么刑的“刑书”,而是采取“议事以制”的方式审判案件,使人们经常处于“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极端恐怖之中。子产的将“刑书”公布后,不仅打破了“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的“礼治”传统,而且限制、打击了奴隶主贵族的特权,让人们知道什么是权利,什么是义务,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新兴地主阶级和平民的既得利益,因而遭到晋国著名保守派奴隶主贵族的代表叔向的反对。子产没有屈服,非常坚决地答复:“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意即“铸刑书”正是为了挽救郑国危亡。子产“铸刑书”这一举动,为后来法家所主张的“法治”提供了经验,因而他是当之无愧的法家先驱人物。

从铸刑书这件事上可以看出,子产治国的一大特色是主张行猛政。猛政并非暴政,后者是暴虐滥刑,视民如草介;前者则强调重典治国,法不阿贵。子产以铸刑书的方式将严厉的刑法公布出来,就是要让人心有畏惧,不敢再犯。应该指出,刑书的公布必定是阶级矛盾尖锐的反映,子产行猛政,用他自己的话来讲就是“吾以救世也”。改革的目的很大程度上便是为了限制贵族巧取豪夺,这对于缓和社会矛盾有着很大的积极意义,对后世也影响颇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