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证言是否必须到庭
由于证人证言分为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两个方面,我们分开进行论述。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证人对于法庭通知,需要出席的均有义务出席。但是如果有遇到以下情形的,在经过人民法院的许可,可以通过书面的证言,或者视频,音频传输参与作证:
1.证人因为健康的问题无法出庭作证的情形;
2.证人因为路途的遥远,交通的不便,无法到达庭审现场参与作证;
3.因为不可抗力无法出庭作证,比方说自然灾害;
4.有其他正当理由没有办法出庭作证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证人证言,需要经过法庭上案件当事人及法官的质证,各方需要对证人所说的证言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严格的审理和判断,其真假与否,是否存在逻辑上的错误等等,这些对于证言的效力都有着直接的影响。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显示,证言只有经过庭审的质证,才能作为案件的认定证据之一。在此期间如果证人没有出席作证,仅仅凭一纸文书,没有经过法庭的质证,虽然不能说他失去效力,但是如果出现疑问的时候,其证明的效力将会大幅度的下降。
在刑事案件之中,对于证人的要求则更为严格。根据《刑事诉讼法法》中的第六十二条对于证人的规定要求,每一个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具有作证的义务。但是作为证人,需要说明的,当出现生理上,精神上存在缺陷的时候,或者证人因为年幼,不能明辨是非,无法正确表达,此时不可以作为证人。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不少未成年人是刑事案件的目击者,此时根据其自身的表达和明辨是非的情况,根据其陈述决定其是否可以作为证人作证。但是一般情况不会出庭,但是对法官案件的审理而言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同时证人在出庭作证的时候,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听闻和了解情况作出供述,其保证自身所作的证词是真实有效的,否则将被因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而法庭对于证人的人身安全应当要予以保护。同时在庭审的过程中,质证环节,是由审判长进行主持。
但是作为人其在听或者看,以及了解的过程中,可能会由于主观感受,个人记忆等问题,使得证言失实,为了保证证言真实有效,庭审公正客观,在庭审过程中,需经过公诉人,被告原告双方,以及相关人员的询问,同时各方在听取之后查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查证属于才能作为定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