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主体双方都是特定的,债权人的权利原则上只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此条款确立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即合同只对合同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具体到此借款纠纷来说,谁在出具的欠条上签字谁就是当事人,不论实际收款人是谁。因此应将借款人作为被告。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借贷双方约定的贷款利率过高的,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谁收款就应该管谁要钱,收款人应该是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