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不受理你就去检察院投诉,要求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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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题主的问题。
第一,
什么是传销。
法律定义上的传销犯罪活动,应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往往以从事商品、服务推销等经营活动为名,诱骗他人参加。
第二,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第三,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
第四,传销活动最本质的特征在于其诈骗性。传销活动尽管名目繁多,组织内部的结构也不尽相同,但其共同点在于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对参加者进行精神乃至人身的控制,诱骗甚至迫使其成员不断发展新成员,以敛取成员的入门费。传销组织所虚假宣传的“经营”活动,根本不可能保持传销组织的运转,有的传销组织甚至没有任何实际的经营活动。
第五,传销活动具有多方面的社会危害性。一方面,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利用传销活动骗取参与传销者大量财产,给传销参与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另一方面,从实际情况看,受蒙蔽参与传销的多是农民、下岗工人等低收入者。
所以,题主的亲戚不断向家里要钱、借钱是否就是传销呢?有没有依据说明他可能参与了传销呢?还是单纯借钱、赌博呢?这个要搞清楚。
第二,
是否是传销行为应该由哪个部门认定。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80号)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继续加强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行为的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5号)
一、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机关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密切协作,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传销和假借“代理”、“专卖”、“消费联盟”、“网络倍增”、“加盟连锁”、“动力营销”、“滚动促销”等名义进行变相传销的非法经营活动。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下列传销或变相传销行为,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取缔;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按照司法程序对组织者依照《刑法》第225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营销业绩中提取报酬的;
(二)参加者通过交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含服务,下同)等变相交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以此获取回报的;
(三)先参加者从发展的下线成员所交纳费用中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决定的;
(四)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交纳的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的费用的;
(五)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的;
(六)其他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或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从事变相传销活动的。
第三,
传销犯罪的立案标准。
在我国刑法中,有1条涉及对“传销”行为的定性和处罚,即刑法第224条之一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法律原文:《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意,法律原文中只是说“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在实际当中缺乏统一标准和操作性,于是, 2010年5月7日最高检、公安部出台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该规定中第七十八条细化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标准:法律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文所指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如果用金字塔来形容一个传销团伙的话,上述条文针对的就是塔尖的少数人,那么处于塔尖中、下层的人员怎么处理呢?其他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既是受害者,也是害人的违法者。本着教育、挽救大多数的原则,对其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者批评教育。
在实际操作中,“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这一充分必要条件常常被犯罪分子有意规避,所以能够够得上立案的案件真的不多,只能多多期待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和群众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
总结一下:是否传销行为先由工商部门初步认定甄别,与正常经营活动或销售行为区别开,如果工商部门认为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再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其中的组织者、领导者,依据刑法第224条之一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立案标准必须符合“(其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达到)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于其他参与人员,既是受害者,也是害人的违法者。本着教育、挽救大多数的原则,对其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者批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