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在办理取保候审过程中,直接收取保证金且不出具收据的,属于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反映。
法律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7号)第八十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一次性将保证金存入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
保证金应当由办案部门以外的部门管理。严禁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吞保证金。
属于违法,且不合理!
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