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违约当事人应具备何种条件才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可分为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所谓一般构成要件,是指违约当事人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形式都必须具备的要件。所谓特殊构成要件,是指各种具体的违约责任形式所要求的责任构成要件。例如,赔偿损失责任构成要件包括损害事实、违约行为、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过错;违约金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过错和损害行为。各种不同的责任形式的责任构成要件是各不相同的。
一般构成要件主要包括:
一、违约行为
二、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上述两个要件是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但是,当事人要请求违约方承担违反某个具体合同义务的责任,还需要根据该合同特定的性质和内容负不同的举证责任。值得注意的是,非违约方在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时,是否必须要举证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对此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从法律上看,非违约方请求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责任,毫无疑问应当举证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但损害事实本身并不应成为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其原因在于,一方面,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并不一定必然会给另一方带来损害。例如,承租人在订约后无故提出解除合同,但该房屋很快被其他人以更高的租金租用,出租人并未遭受实际损害。另一方面,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了损害,但此种损害可能难以确定,特别是要由对方当事人就其遭受的损害数额、损害与违约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举证,十分困难,可能使非违约方放弃赔偿损失的请求,而选择其他的请求,如继续履行、违约金责任、定金责任等。赔偿损失以外的责任形式并不要求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所以,损害事实不应成为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
(1)有违约行为;
(2)有损害事实;
(3)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无免责事由。前者称为违约责任的积极要件,后者称为违约责任的消极要件。此处仅讨论其积极要件,即违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