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律师是高收入人群,因为美国人们打官司往往要花费一笔数额不菲的律师费。
在美国,小时收费制是最典型的收费方式。在美国,所谓小时收费制被称为“Hourly Rate”。就是说,律师将根据为顾客案件而花费的每一个小时,甚至一小时的一部分,来向顾客收费。在美国,风险代理收费被称为“Contingency Fees”。其中的“Contingency”包含着这种报酬是偶然的、可能的,因此,是有风险的。“Fee”即“酬金”之意。所谓“Contingency Fees”,就是说,律师获取的报酬取决于所代理的案件获得法院判决给付的总额的一定百分比。换句话说,假如顾客聘请了律师打官司,如果官司输了,律师将得不到任何报酬。但是,顾客仍然必须支付律师为此而支出的有关费用,即律师办理案件而花费的“Expenses”。在美国,律师的风险代理收费的比例各有不同,一般的比例是三分之一。有些律师根据案件的具体进展程度,按比例增减其所分享的报酬。套费在美国被称为“Retainer Fees”。这种收费方式非常类似于我们乘公交车所使用的月票。所谓套费,就是支付给律师一系列的费用。这一费用多半是根据小时收费制进行计算,可以将这种套费认为是预付定金。
l、计时收费。作为一种基本的律师收费方式,就是根据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所花费的时数来收费。在美国,一般是由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委员会根据律师的资历、经验及声望,为每个律师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一般在75美元至500美元之间。在日本,法律咨询在30分钟以内收费在5000日元以上,超过30分钟按上述标准增加收费。…这种收费方法与委托事项的成败没有任何关系,属“旱涝保收”,对稳定法律事务、合理经营都起着很好的作用。
如今美国一些专家、很有名望的律师普遍采用高定价、计时收费,这些人一般不会故意拖延时间,基本上会做到更快、更好和更有效的工作。近年来,又出现了封顶收费法,即以按时收费为基础但规定不得超过事先约定的总额。
2、固定收费。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又称定价收费,即由双方协商确定一个固定费用,用于办理某一法律事务或案件中的某一项事务,除此费用外不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这种收费方法有利于律师迅速处理委托事务,但也可能导致律师对委托事务不认真处理。另一种为顾问费,就是按年度、月份收取固定的律师费,而持续不断的保持委托关系。如在日本,即使没对案件进行商谈,企业每月也要支付给法律顾问5万日元,非企业则每月6万日元,如有诉讼案件则一般另行减免诉讼收费。
3、协商收费。即律师与当事人根据案件的难度、复杂性、涉及时间、地点远近等因素通过协商而确定收费。它是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收费方式,实际上这种收费方式通常都是与其他收费方式结合使用的。例如以计时收费为基础根据对服务价值的评估增加或减少费用,但为减少纠纷,美国许多州都规定在律师不是常业代理人时或与没有合作关系的当事人越过最低数额(如加州为1000美元)收费时,应有书面协议。
4、按诉讼标的额收费。即按照诉讼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来收取诉讼费。例如根据日本1975年律协章程二十号《报酬等标准规程》18条:民事诉讼案件、非诉案件、行政案件、仲裁案件等应按争议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如胜诉加收同样比例的“成功报酬”(两者均有专门的计算表)。这种-收费方式简单明了,易于计算,但并不是很合理,因为涉案标的额并不是决定案件复杂程度的唯一因素,对非金钱债权案件有时也并不适用。
5、胜诉收费。又称风险收费,指律师收取报酬以胜诉为条件,如果获得胜诉结果律师可以从诉讼标的或赔偿金额中提取较高比例的酬金,否则不收费或者减少报酬。
当一家公司得知其在美国被诉时,可以理解,这家公司也许会担心聘请一位美国律师为其解决这场纠纷的高昂开销。在美国,一场诉讼的律师费用可能会高得惊人。某些顶级的国际律师事务所,其律师收费会超过每小时1000美元。在律师为客户代理的各类案件中,律师费总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情形即使并不典型,但也绝非罕见。而对于某些特殊的案件而言,律师费总额可能还要远远地超过这一数字。
专注收费并没有错
由于担心高额的律师费,公司也许会选择聘请每小时收费最为低廉的律师,或者聘请一家愿意以定额律师费承诺代理整起诉讼案件的律师事务所。虽然小时收费低廉的律师或者定额律师费用安排本身无可厚非,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公司需要明白低价策略并不一定意味着解决整个诉讼案件的花销最低。更加重要的是,这种低价策略并不能保证受聘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会提供最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或者公司最终能够得到其最为理想的判决结果。无论公司与受聘律师之间达成了何种律师收费安排,公司绝不应该仅仅关注律师的收费,而是应当更加关注律师所创造的价值是否与其收取的律师费相当。
通过下面这个简单的例子,可以看出为什么最为低廉的每小时收费并不一定意味着最低的律师费开销。即使假设每小时收费较低的律师在知识、智力、经验、技能、创造力与客户服务方面与每小时收费较高的律师同等优秀,律师收取的律师费是该律师每小时收费与工作小时数相乘的结果。在必须由多名律师参与的案件中,如果由不同的律师处理某一特定事项,则其每小时收费也将不同,因为即使在同一家律师事务所内部,不同律师的每小时收费标准也很有可能不同。因此,如果某一特定的事项(比如起草一份驳回起诉动议)需要某位每小时收费400美元的律师工作150小时以上方能完成,而另一位每小时收费800美元的律师只需工作60小时即可完成,那么简单的数学计算即可得出聘请每小时收费相对较低的律师并不意味着更少的律师费用。相反,一位虽然每小时收费相对较高但工作更富成果、效率更高的律师反而可能比一位每小时收费相对较低但工作效率也较为低下的律师更加实惠。
然而上述这个简单化的例子并未将一个关键问题考虑在内,即不同律师准备的驳回起诉动议这一工作成果的质量是否相同。上面例子中的初始假设,即两位律师在知识、智力、经验、技能、创造力与客户服务方面同等优秀是值得怀疑的。律师并非可替代性商品,一位律师不可能简单代替另外一位律师。事实上,律师们每小时的收费标准是由市场决定的。被客户们认为在知识、智力、经验、技能、创造力与客户服务方面更为优秀的律师相较于在这些方面表现欠佳的律师而言,其收费标准往往较高。“更优秀”律师的每小时收费更高是因为在市场上总是存在这样一种希望由较高费率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客户需求。如果一位每小时收费800美元的律师在60小时内完成的驳回起诉动议比另一位每小时收费400美元的律师工作150小时完成的相同动议质量更高,则毫无疑问,在这种情况下客户聘请收费相对较高的律师则是更优的选择。
服务质量更重要
而下面这个例子则会说明采取定额律师费方式并不能保证最低律师费开销的原因。在这个例子中,我们假设一位意欲控制诉讼案件律师费用的客户同意支付一家律师事务所400万美元,而该律师事务所将在从案件开始到审判阶段判决做出为止的全过程中代理该客户。如果该事务所的律师恰巧能够在案件的初期终结该案件(比如上一段中提及的驳回起诉动议得到法院支持),那么该客户采取定额律师费方式所要支付的律师费会远远超过其采取按小时计费方式所需支付的律师费,无论该客户聘请的律师每小时收费为800美元还是400美元。从事后结果来看,该客户很可能认为律师仅仅花费了60小时(如果他每小时收费800美元)或者150小时(如果他每小时收费400美元)准备驳回起诉动议而客户却因此支付了400万美元的定额律师费用是极为不公的。除了驳回起诉动议之外,在诉讼案件中还有很多其它方式可以使案件在进入到审判阶段前终结。某些案件通过简易判决动议或者其它审前程序即可终结。众多案件都以争议双方的和解而结束,且和解几乎在案件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都可以达成。事实上,在美国的所有民事纠纷案件中,超过95%的案件最终都不会进入到审判阶段。
针对定额律师费安排,某些公司和律师提出,绝大部分在审前阶段终结的诉讼案件就定额律师费安排均采取分期或“分阶段”的方式。尽管此种分阶段定额律师费安排形式多种多样,且收费标准不一,其基本概念是客户与律师就案件的特定阶段达成固定的律师费额度。例如,根据某一特定案件的事实、法律问题及具体情况,公司与律师可能同意,公司就律师准备一轮驳回起诉动议(在案件中可能发起多轮驳回起诉动议)支付律师费6万美元,就证据开示支付200万美元,就简易判决动议支付15万美元,就审前准备程序支付75万美元,就审判阶段本身支付100万美元。
但是,即使公司做出了分阶段或分期定额律师费安排,在此种定额律师费安排下律师收取的律师费大于按小时计费方式收取的律师费的可能性是永远存在的。在一起诉讼案件刚开始时,任何律师都不可能肯定地预测代理这起案件需要花费多少功夫、这起案件会持续多长时间、这起案件需要多少名律师参与以及处理案件中的各种具体事项需要多长时间。无论如何设定定额律师收费标准,如果根据定额律师费总额估算出律师所应工作的小时数,那么律师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会在代理案件时花费比该小时数更少的时间。如果律师这样做,实际上收取的律师费用就会比按小时收费方式更多。
当然,按定额律师费安排收取的律师费小于按小时计费方式收取的律师费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对某些公司来说,控制律师代理案件所收取律师费总额的上限比尽可能减少案件的律师费开销更为重要。在此情形下,对于这些担心美国诉讼开销的公司而言,定额律师费方式也不失为一种好的解决方案。
但是,就质量方面而言,定额律师费安排可能给客户带来一定的风险。在定额律师费安排下,某些律师事务所可能会指派经验不足或者不那么优秀的律师(比如按小时计费方式收费相对较低的律师)处理案件中的各种事项。例如,公司可能希望律师事务所中最资深、最富有经验的律师在法庭庭审中进行法庭辩论或者担任首席庭审律师,而律师事务所则可能认为指派一位资历相对较浅、经验相对不足的律师就已足够了。事实上,客观地讲最资深、最富有经验的律师也许并非不可或缺,但如果他们出庭或者作为首席庭审律师正是公司想要的,那么在定额律师费安排下由那些资历相对较浅、经验相对不足的律师处理案件的各项事宜就会使公司大为失望。与上面的道理相同,定额律师费安排促使律师们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减少他们在特定事项上花费的时间。在定额律师费安排下,通过减少律师们在特定事项上花费的时间,律师事务所就可以获得更多的利润。在定额律师费安排下经济利益驱动的后果可能是,尽管律师们的工作成果可能完全符合职业标准,但工作成果的质量却可能并非最好或者未如公司所愿。
当然,按小时计费的方式也可能存在上述类似的问题。有些人认为按小时计费方式促使律师事务所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指派每小时收费较高的律师处理接手的任何工作,同时使得这些律师花费更多的时间以追求最高质量的工作成果。律师的每小时收费越高,在任一特定事项上花费的时间越多,律师事务所的收入就会越高。尽管一位每小时收费较高的律师花费较长的时间意味着更高质量的工作成果(例如,“更完美”的驳回起诉动议),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案件的性质决定不值得为了追求更高质量的工作成果而产生更高的开销。例如大家都可能会同意如果一起案件可能产生的最高赔偿责任为6万美元,为了驳回起诉动议就花费6万美元的律师费是非常不合理的。
值得信任是必不可少的品质
总而言之,在美国被诉的公司应当更加注重律师的价值而非收费。从这个意义上讲,“价值”需要将公司得到的法律服务质量与其支付的律师费用进行综合考量。虽然必须承认对价值的这一解释并不精准明晰且无法统一,但其基本意思是,在美国被诉的公司不应只关注于支付了多少律师费购买律师们的“收费小时”,同样,公司也不应只关注于支付的律师费是用来购买整个案件的服务费用还是用来购买案件各个阶段的服务费用。如果聘请一位收费最为低廉的律师导致败诉,而本可以通过聘请一位更优秀的律师简单地避免这种败诉结果,那么为如此廉价的法律服务付费就明显是一种浪费。例如,公司在一起案件中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为5000万美元,如果公司可以在以下两者之间作出选择:(1)花费500万美元律师费而败诉,(2)花费1000万美元的律师费而胜诉,那么为了胜诉选择花费更多的律师费显然最为明智。在美国被诉的公司不应过分关注律师代理诉讼案件的开销,而应更加关心如何既能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使律师费开销最为合理,又能得到最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以最大可能地打赢官司。这就是对价值一词的最佳诠释。
当然,问题的难点在于,没有律师愿意在案件一开始就向客户担保,如果客户支付更多的案件代理费用,律师就能保证胜诉。而从另一方面来看,没有人怀疑案件胜负的关键就在于是否为此聘请了最佳律师人选。因此,公司应当如何评估律师的价值以聘请他们代理其在美国进行诉讼?对此有一些相关因素需要考虑。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律师费用,律师费为定额安排还是按小时计算。其它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欲聘请的律师具有何种经验?该案件是否需要某一领域的专家(例如知识产权诉讼、证券诉讼、劳动争议诉讼、产品质量诉讼等)而这位律师是否具备这样的专业知识?他(她)是否优秀,是否正直,在客户中的声誉如何?他(她)的其他客户对他(她)的评价如何?他(她)在类似案件中的过往业绩如何?通过与他(她)接触,公司是否相信能够与他(她)建立起紧密的合作关系?他(她)对于案件的策略有何初步设想?公司对这一策略是否满意?
在美国,那些在聘请诉讼律师方面有着丰富经验的公司法务主管经常强调,要想通过聘请律师真正获得价值,最好的办法就是聘请公司信任的律师。当公司与律师逐步建立起稳固的关系后,他们之间的信任也逐步加强。与公司建立稳固关系,了解公司业务、公司经营策略以及诉讼目标的律师最有可能以公司认为合理的律师费为公司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总之,公司必须结合某一特定案件的预计诉讼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案件的复杂程度与重要性,以其商业判断力选聘值得信任、最为适合的人选担任案件的诉讼律师。
按小时计算,律师职位不等费用不同,最低300美一小时,高等一点的按万来计算,一般都是1万美 - 100万美!
在美国,按时计费的比较多。按件计费的少一点。
北京刘大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