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会计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会开具专门的收据,作为企业税前扣除的依据.
其他性质的捐赠不允许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其他税收法规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等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捐款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会事业、老年人服务机构、青少年活动场所、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所得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扣除。同时,经税务部门审核,企事业单位对中华慈善总会、上海市慈善基金会的捐赠,也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前全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