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系国家纠问式诉讼制度形成的原因

2025-04-14 21: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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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纠问式诉讼模式应当具备的先决条件是君主集权专制政体,其理由主要有:
  第一 ,纠问式诉讼起源于专制政体。从纠问式的发端看 ,它产生于罗马帝国时期(公元 244—565)年 。这一时期 ,罗马皇帝拥有无上权威 ,独揽司法大权 ,省长、京畿卫官即市长都拥有司法权 ,司法与行政不分。公元 322年 ,康士坦丁帝颁布禁止帝国初期“私法 ”的做法 ,意味弹劾式诉讼程序的废止 ,规定原告起诉之后由裁判官通知被告 ,如被告无故不到 ,就要受到刑事处罚;另外 ,凡元首直辖的行政区域官吏 ,完全依照元首的命令来进行审判 ,当事人合意与否 ,可以不问 ,体现出国家在民事诉讼上的职权特征。从刑事诉讼上看 ,罗马帝制时期 ,受害人可告知犯罪 ,或根据告密提起公诉 ,并实行有奖制度。这里的告密制度 ,主要是指治安机构依职权主动调查犯罪。罗马君主制时期 ,在普通审判之外 ,出现了“非常审判”程序 ,非常审判的原则是纠问制。一方面,任何一个罗马市民均可以提出控告;另一方面 ,官员们通过自己所掌握的治安机构主动进行调查。根据君主制发展的一般进程 ,控告式诉讼制度逐渐衰退 ,纠问制诉讼制度则蓬勃发展。
  第二 ,纠问式诉讼的形成发展与封建君主专制政体紧密联系。在人类历史上 ,纠问式诉讼之前的诉讼构造是弹劾式 ,它是人类诉讼制度史上的第一种诉讼构造模式 ,主要施行于欧洲奴隶制民主共和国和封建制初期的一些国家之中。这一诉讼构造深受原始公社时期原始平等观的影响 ,诉讼双方当事人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并主导诉讼的全过程。在奴隶制社会初期 ,这些国家对私人利益的纠纷 ,通常不亲自干预 ,一般由当事人“私了 ”,允许受害人直接处罚加害人 ,或以某种方式与加害人和解。尽管后来国家统治权力和司法职能有所加强和扩张 ,但国家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的追究活动仍受制于当事人。随着国家统治权力和司法职能的进一步加强 ,统治者认识到犯罪不仅是私人纠纷 ,而且是危害统治的行为,为提高追诉犯罪的效率 ,维护自身的统治秩序 ,国家司法机关在没有被害人或其他人控告的情况下 ,也可主动追究犯罪 ,建立在原始平等思想基础之上的弹劾式诉讼 ,便逐步为建立在专制思想基础之上的纠问式诉讼所取代。以中世纪的法国为例 ,法国封建统治者是在君主专制逐渐加强的等级代表君主制时期(公元12—
  16世纪 ,逐渐认识到犯罪行为不仅是对私人权利的侵害 ,更是对他们业已逐渐建立的专制政体有害;在14世纪以前 ,法国还主要是弹劾式诉讼制度 。等级代表君主制时期和君主专制时期 ,法国出现了纠问式诉讼程序的典型代表法典: 1539年的《法兰索瓦一世令》,以及那位妄称“朕即国家”的路易十四的1670年敕令。而在中世纪的德国 ,长期处在社会割剧状态 ,这一时期 ,封建德国法与其政治社会环境相适应 ,以其分散性和法律渊源的多样化为主要特征 ,随着罗马法的影响加深 ,以及封建君主制的加强,特别是在“神圣罗马帝国时期”,德国于1532年颁布了纠问程序的典型法典《加洛林纳刑法典》。一般认为 ,中国古代的封建专制时期 ,实行纠问式诉讼。以唐代为例 ,《唐律》即是纠问式诉讼的典型代表:封建专制统治时期的唐代 ,其诉讼构造就表现出行政长官兼理司法 ,禁止私诉 ,刑讯逼供 ,罪疑从有等方面的特征
  第三,没有专制政体 ,纠问式诉讼逐渐为建立在资产阶级人文思想基础之上的混合式诉讼所取代。17、18世纪,欧洲各国爆发了大规模的资产阶级革命。资产阶级以“三权分立 ”等学说为基础 ,建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资产阶级在司法制度领域抨击封建专制擅断的同时 ,对原有的刑事制度批判继承地改革 ,建立起崭新的诉讼制度 ,即混合式诉讼制度 ,又称辩论式诉讼制度或拆衷式诉讼制度 ,这种诉讼制度在“自由 ”、“人权 ”、“正义 ”等思想的指导下 ,制定出了一系列保障刑事诉讼民主化的原则和制度。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司法独立 ,无罪推定 ,公开审判 ,被告人享有辩护权以及禁止刑讯逼供等诉讼原则。在
  法国大革命后的初期 ,曾力图全盘否定纠问式 ,试图采取“弹劾化 ”,但因不符合其国情 ,而采取了混合式的诉讼形式。当然 ,在现代采取职权主义诉讼构造国家的刑诉中 ,可能会残存某些纠问主义的东西 ,将其称为纠问因素或纠问色彩则是没有错的。因此 ,我们不能否认近代大陆法系国家诉讼制度中所遗存的纠问色彩。